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羽犯盗窃罪、抢劫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于2011年1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1月、2016年2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王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积极履行财产刑,故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予以从宽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 2017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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