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普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秀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于2012年12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秀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李秀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结合其犯罪情节,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秀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9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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