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陆某某,男,1974年3月14日生。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漆泽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夏天,被告人陆某某发现其位于榕江县平阳乡丹江村“乌所溪”自留山处的一株秃杉(学名台湾杉)被人剥了树皮,由于其担心秃杉枯死,后被告人陆某某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持油锯、斧头将该秃杉伐倒,经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坏的树木系台湾杉,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活立蓄积5.162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2、户籍信息;3、扣押决定书、清单、扣押照片;4、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林权证;5、证人陆某全、李某军、陆某坤、杨某杰、李某洲的证言;6、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7、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意见报告书;8、雷山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现场检尺清单、现场照片;9、审前社会调查表等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本案被告人陆某某采伐的珍贵树木活立木蓄积为5.1621立方米,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严重情节”的情形,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但鉴于本案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结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陆某某的作案工具斧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三、对依法扣押的台湾杉板52块、台湾杉剖开材4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志宏
代理审判员 罗艳琳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洲
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共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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