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贵阳市人。2015年4月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受贿罪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4月17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关全,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金关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系贵阳市观山湖区……局**城分局科员,负责观山湖区世纪城片区微型企业现场勘验工作。2013年,魏某某与他人经预谋后,为套取政府扶持微型企业资金,通过吕某某(另案处理)使用虚假材料,以亲友梁某某的名义申办微企“梁某某鞋类经营部”,后魏某某利用自己负责该片区微企现场勘查的职务之便,在微企场勘表上签字,骗取扶持资金10万元。
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在收受了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的好处费后,不认真履行微型企业现场勘验职责,在杨某甲申办的微型企业“李某服饰销售部”、李某某申办某的微企“文翰服装经营部”、刘某某申办的微企“刘某某饰品经营部”以及吕某某以何某某名义申办的微某企“经纬服饰设计部”、卢某某申办的微企“万某银民族手工艺品设计中心”均未进行实际经营,提供虚假申办手续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在申办的微何型企业现场勘验表上签字确认,使杨某甲等人获取国家扶持资金43.74万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某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部分不实,辩解我负责的是场勘,他们的场地达到要求的,我并没有先收取他们的好处费。
被告人魏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法定减轻情节:2013年初,被告人魏某某以虚假材料套取国家扶持微企资金10万元后,于2014年11月10日主动将10万元返回了政府,这是在侦查机关未掌握犯罪前的行为,并在侦查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这一行为,应当属于自首和积极退赃,应依法从轻处罚;二、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依法不构成此罪。魏某某所签字的场勘表都是亲自看到的事实,不存在超越职权或玩忽职守不去勘查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某原系贵阳市观山湖区……局**城分局科员,负责观山湖区世纪城片区微型企业现场勘验工作。2013年,魏某某与他人经预谋后,为套取政府扶持微型企业资金,通过吕某某(另案处理)使用虚假材料,以亲友梁某某的名义申办微企“梁某某鞋类经营部”,后魏某某利用自己负责该片区微企现场勘查的职务之便,在微企场勘表上签字,骗取扶持资金10万元。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魏某某将该款退还观山湖区公司行政管理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证实被告人魏某某2011年8月起在贵阳市……局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任科员;
2、退款银行支付凭证证实,被告人退还10万元的情况;
3、证人吕某某证言:2013年2月份左右,魏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我朋友申请微企的资料在唐某某那里,帮忙弄一下。”唐某某把魏某某朋友申请微企的资料一并交给我,我看到申请人是梁某某,这一户的申请表,场勘表魏某某也已经签好字,并且领导也签名和盖章了。我就把资料交到微企办审核。到了2013年10月份左右微企的补助就分两次拨下来了。我就分别告诉魏某某和杨某乙。后来我知道,梁某某和袁某某的微企是魏某某和杨某乙借用她们的名义办的。
4、证人雷某某证言证实自己购买的门面从没有与梁某某签订过租赁合同。
5、证人唐某某证言证实与魏某某一起,通过吕某某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微企扶持资金10万元的过程;
6、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与魏某某一起,通过吕某某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微企扶持资金10万元的过程;
7、梁某某微型企业某创业申请书、现金缴款单、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阳新区微型企业设立场地勘验表、劳动合同、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承诺书、贵州省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贵阳银行通用凭证等书证证实,以梁某某的名义申办微企提供的相关资料、国家拨付补助资金及该资金已在案发前退还观山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事实;
8、被告人供述:2013年年初,当时我们单位还叫野鸭执法大队,有一天我到杨某乙和唐某某的办公室去,杨某乙给我说:“魏姐,我们三个搞几个微企来搞点钱。”我当时表示这样搞稳不稳妥,能不能办下来,杨某乙就跟我说“材料这一块不用你操心,我让吕某某来准备。魏姐你只要在场勘负责人那一栏签署同意的意见就行了。剩下的部分我来负责。”我就表示同意了,唐某某同时也表示同意。后来我就找了一个叫梁某某的身份证复印给吕某某,杨某乙找了童朝婷的身份证,唐某某找一个姓袁的女生的身份证明,后来吕某某就拿场勘表来找我签字,我分三次在九张场勘表上签署了情况属实的意见。大概在2013年年底,吕某某打电话给我说钱已经到了,然后吕某某分两次,每次五万元,通过银行把这10万元钱打到我的建行卡上。吕某某来找我签字的时候,只是拿了场勘表来给我签字,其他什么材料都没有提供,也没有经营场地,我也没有实地去场勘,这一次我签字是因为之前和杨某乙、唐某某讲好的要搞一点钱出来,所以即使没有任何材料我也在场勘表上签了情况属实的意见。这笔钱我在2014年11月、12月时退了。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魏某某收受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的好处费后,未认真履行微型企业现场勘验职责,在杨某甲申办的微型企业“李某服饰销售部”、李某某申办的微企“文翰服装经营部”、刘某某申办的微企“刘某某饰品经营部”以及吕某某以何某某名义申办的微企“经纬服饰设计部”、卢某某申办的微企“万银民族手工艺品设计中心”均未进行实际经营,提供虚假申办手续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在申办的微型企业现场勘验表上签字确认,使杨某甲等人获取国家扶持资金43.7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观山湖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对场勘人员职责规定的说明、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世纪城分局出具的,魏某某同志基本工作情况证实场勘人员职责及被告人魏某某的工作职责、分工;
2、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黔工商微【2013】121号、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观府办发【2013】198号、【2014】132号、观山湖区工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监督工作制度、关于对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进一步加强廉政纪律的通知、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史上细则等书证,证实申办微企的条件及相关的监督制度;
3、证人杨某甲证言:由于我之前注销了营业执照,1年内不能享受微企扶持政策,魏某某就教我让我用其他人的名字去办,我就用我老公李某的名义去申办的微企,微企名称叫贵阳金阳李某服饰销售部。当时是我和金源购物中心签的店面合同,是肯定不能办的。魏某某和杨某乙告诉我,让我把租赁合同拿到复印店去扫描以后做个假的,签李某的名字。然后我把材料提供给魏某某,魏某某给我做的现场勘验,并在场勘表上签字了。
4、证人李某某证言:申办贵阳文翰服装经营部,当时我提供了租赁合同、我本人的身份证、还有四名员工的身份证、员工合同、以后转账凭证。合同是我自己作假的,因为当时我的这家服装店是我妹妹曾某某去签的租赁合同,杨某甲说让我用字条写上我的名字后,盖在曾某某的名字上去复印就可以了,我就这样照做了。这家店进行过两次场勘。当时杨某甲带了一个姓魏的女人到店里来,说姓魏的女子是工商部门来场勘的,那个女的来看了一下就走了。
5、证人刘某某证言:2013年3月份我以我的名字申办了一家“刘某某饰品经营部”,并申请过微企扶持资金。我所租赁的经营场地不足50平米,我们提供的发票是虚假的,我还更改了租赁合同上的租赁面积,还有将租赁合同上我老婆的名字更改为我的名字。我在场勘的时候我请工商部门姓魏的场勘人员吃了一顿饭。我租赁的场地是购物中心内的一个柜台,没有办法做门头。
6、证人卢某某证言:2014年3月份左右,我用我的名义申请了一家“贵阳万银民族手工艺品设计中心”地点在金阳世纪城居然之家三楼。我申请微企是让杨某甲代办的。我不知道什么叫场勘,但是有一次杨某甲带着工商的人员来过,当时我也在场。我当时做了一个“斯曼克家具”的门头,商铺内摆放了卖的家具、红酒架等,我是实际经营的,当时我这家店不是卖银饰,而是卖家居的一系列室内用品。
7、证人吕某某证言:“经纬装饰设计中心”主要是我在负责办理,我老婆何某某有时候会填写一些表格。申办材料租赁合同是假的,我当时是在龙泉村5组赵能家租赁了一个约50平米的门面,交了三个月的房租,共贰仟多元钱,但没有租赁合同,于是我就自己做了一个假的租赁合同,上面赵能的签字也是我找人代签的,发票是假的,是我从一个肖姓男子手里买来的假发票,他给我的发票都是空白的手工发票,我自己填上相关的内容,员工合同我是找工地上做事的人的身份信息,但是这些员工不是“经纬装饰设计中心”员工,员工信息上的是他们自己签的。场勘照片的“门头”这是假的,我在龙泉村5组那里租的门面根本就没有进行装修,我是在福州街的一家复印店找人PS上去的,弄成已经装修好了的样子,还有公司内部的照片也全部是假的。第一次场勘时是我在魏某某的办公室接的她,他到现场后查看了一下店面,并对我说在拨款之前要将房屋装修,随后就在场勘表上签了字,第二次我让她过去场勘,但是她说她太忙了,随后我就直接将场勘表给了魏某某,她也在场勘表上签了字。
8、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申办“贵阳经纬装饰设计”的过程;
9、贵阳世纪金源购物中心置业有限公司营运部出具的材料证实刘某某、李某、李某某三人未与该公司签订过租赁合同;
10、贵阳居然之家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市场DS031-1-1-011的摊位号从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由贵阳福达万家建材有限公司经营;
11、观山湖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扶持资金申领情况证实,贵阳金阳文翰服装经营部、贵阳刘某某饰品销售部、贵阳金阳李某服装经营部、贵阳万银民族手工艺品设计中心、贵阳经纬装饰设计中心等五户微型企业共领取扶持资金437400元;
12、贵阳金阳文翰服装经营部、贵阳刘某某饰品销售部、贵阳金阳李某服装经营部、贵阳万银民族手工艺品设计中心、贵阳经纬装饰设计中心等五户微型企业创业申办的相关材料均证实,该五户系被告人魏某某现场勘验;
13、被告人供述:杨某甲在办理微企的过程中告诉我,她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了,我知道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工商户在3年内不能享受微企扶持政策,我就给杨某甲说,你如果想要办理微企的话就要换一个人的名字去办。后来杨某甲就去把租赁合同的名字改成了她丈夫李某的名字,我帮杨某甲对这家微企场勘过两次,这家微企共得到扶持资金9万元。我当时没有仔细看合同的内容,也没有让杨某甲拿合同原件出来对比复印件的真伪,也没有实地勘察经营场所的面积,随便翻了一下复印件材料就在场地勘验表上签署了情况属实,符合微企开办条件。然后就走了 。其他申请人和杨某甲办理的微企场勘过程基本一样,对于材料的审核,只是看了复印件,没有让申请人拿出原件进行对比真伪,对于经营场所的面积也只是目测,或者是看了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就确定该营业场所面积合乎微企办理的规定,并在场勘表上签署了情况属实字样的意见,微企扶持金应不应该发给这些申请人我也不清楚,对于场勘这一块的问题,是我的工作失职。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某在办案机关对其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中共贵阳市观山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魏某某涉嫌贪污、受贿及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移送函及关于魏某某案件相关情况的说明;
2、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魏某某主动交代了未被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对微型企业的扶持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魏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贪污、滥用职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手书悔过书并当庭表示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之辩解,经查不实,故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对被告人系自首、主动退还赃款之辩护意见,经查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故予以采纳。被告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罚金。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敏
人民陪审员 何 忠 能
人民陪审员 张 晓 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鸿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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