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忠敏,居民身份证号码……。2011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忠敏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婧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忠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任忠敏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城*区**组团地下停车场移动机房内,利用私藏的机房钥匙打开机房门,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山东圣阳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该机房内的48只圣阳牌蓄电池(鉴定价值31179元)盗走并变卖。
2015年7月16日、7月17日,任忠敏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马鞍山市一中后面贵州恒信工程有限公司仓库,利用该仓库物资管理员曾某某给任忠敏的仓库钥匙,两次将仓库里的“通鼎”牌电缆线20捆(鉴定价值46500元 )盗走并变卖。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忠敏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忠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任忠敏曾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忠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龙珊珊
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
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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