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贵六犯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1:42
公诉机关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贵六,贵州省荔波县人,家住荔波县。2015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荔波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波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建江,贵州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贵六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曹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贵六及其辩护人吴建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14日13时许(农历七月十四),被告人田贵六走到荔波县佳荣镇甲料村更折组王桥坡(地名)的一个山坳处,看见被害人田某甲与其妻子潘某丙搂抱在一起,便上前呵斥。被害人田某甲与被告人田贵六争吵的过程中,被告人田贵六用拳头打了田某甲左侧肩膀,田某甲随即从地上捡了一颗拳头大小的石头砸田贵六的左侧腰部,田贵六接着用随身携带的扁担使全身的力气朝田某甲头部劈打下来,田某甲随即倒地,田贵六再次用手中的扁担打了田某甲右侧腰部肋骨位置一下,田某甲抽搐几分钟之后就不动了。在确认田某甲时候,田贵六把打死田某甲的扁担丢在尸体旁边后回家。晚上19时许,田贵六从家中带了一把手电筒、一把柴刀、两个塑料口袋,三根草藤(名角藤),用袋子把田某甲尸体装好,草藤捆好,用其打死田某甲的扁担将尸体扛到佳荣镇甲料村姑育(地名)公路旁,把尸体抛下路坎,随后用手刨了一小石头下的泥土成一个小坑,把尸体放进小坑后用泥土盖住。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出庭的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五年。

被告人田贵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为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因一时愤怒失去理智而激情犯罪,建议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4日13时许(农历七月十四),被告人田贵六走到荔波县佳荣镇甲料村更折组王桥坡(地名)的一个山坳处时,看见被害人田某甲与被告人妻子潘某丙搂抱在一起后,便上前呵斥。被告人田贵六与被害人田某甲争吵的过程中,被告人田贵六用拳头打了被害人左侧肩膀,被害人田某甲从地上捡了一颗拳头大小的石头砸被告人左侧腰部,被告人田贵六遂用随身携带的扁担使全身的力气朝被害人田某甲头部劈打下来,被害人随即倒地,被告人田贵六再次用手中的扁担打了田某甲右侧腰部肋骨位置,被害人田某甲抽搐几分钟之后就不动了,被告人田贵六在确认被害人死后便把扁担丢在尸体旁边后回家。当晚19时许,被告人田贵六从家中带了一把手电筒、一把柴刀、两个塑料口袋、三根草藤(名角藤)回到案发现场,用袋子将被害人田某甲尸体装好后用草藤捆好,用其打死田某甲的扁担将尸体扛到佳荣镇甲料村姑育(地名)公路旁,把尸体抛下路坎,因担心有人发现尸体,便将路坎下修路时的松软泥土用手刨成一个坑后把尸体掩盖。经荔波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田某甲颅骨破碎,系生前受外力作用形成的结果,双侧肋骨多处骨折、左骨盆坐骨中部断离,系受到外力作用形成的结果。经贵州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无名男尸系田某甲、田某丁父亲。

另查明,被告人田贵六2008年8月下旬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到其家中调查本案时借故逃跑; 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主动到荔波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田贵六庭审时自愿将由公安机关保管的47850元全部用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该款已于2016年5月17日由公安机关移交本院。

再查明,被害人田某甲与被告人妻子曾经有过婚外情,生育一个小孩,所在村组于2000年农历2月份进行了处理并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头骨碎片、塑料纺织袋、T恤衫(图片)证实,被害人田某甲头骨破碎、尸体被塑料纺织袋包裹及衣着情况。

2、被告人田贵六的供述及辩解,2008年农历7月14日,我们少数民族过“月半”节日,上午10时许我去田某丁家吃饭,一起吃饭的有田某甲、潘某戊、石某某、石某乙及拉滩一个男子等,后来我就喊他们去我家吃,因为我与田某甲有过节就没有叫他,吃了半个多小时,石某某(环)他们有事先走了,我老婆潘某丙就出去放牛,我在家睡了半个小时左右起来就清醒了,因为家里没人,我认为我老婆出去放牛时就给我割草了,我就拿了扁担去帮我老婆抬草。走到我们组王桥坡(地名)时,看到田某甲和我老婆抱在一起,我吼了一声后,我老婆就跑了,田某甲就瞪眼看我,因为我老婆前几年给田某甲生过一个小孩,现在他们还在一起,我很生气,我就用拳头打田某甲,田某甲就拿石头砸我腰部,我当时很疼,加上特别气愤,就用扁担用力朝田某甲头部打下去,正好打对了他头顶部,我听到一个破碎的声音,田某甲没有发声就倒在地上,我就再次用扁担打了他腰部,听到他“嗯”了一声,只有大声出气的声音,身体有抖动,我就一直在他旁边,一分钟左右他没再出气了,我就拉田某甲尸体移动了一米左右,我在确认他死后就把扁担丢在地上回家了。到家后三个小时左右,下午五点左右,我老婆回家了,我就跟我老婆说“你老公好看了,你去看”(我意思是你老公死了,你去看),晚上吃饭后,我担心尸体被发现,就带了电筒、一把柴刀、两个塑料口袋、几根草藤去了现场,我用两个袋子从头和脚把尸体套住,袋子交接处用草藤捆住,然后将尸体捆在扁担上,我顺着公路走了大约两公里时,把尸体丢下路坎(地名姑育),因担心有人发现尸体,我看见修路剩下的一堆泥巴,我就把泥巴刨开,把尸体放了进去掩埋。八九天后有人发现了尸体,有两个派出所的来找我调查,因为是晚上,我借故上厕所后就逃跑了。田某甲当时穿一件旧的发黄的黑色汉衣,灰黑色裤子,没有系皮带,穿一双解放鞋,没有袜子。扁担是我找的好木料做的,比较重,后来我把扁担和草藤一起丢在藏尸体的山下了,塑料口袋就在尸体旁边。田某甲拿石头砸我时,我就想与他做你死我活的斗争,就是想把对方搞死,不管什么后果了,我打他头部第一棒时用了全部的力量。

3、证人潘某丙证实,我同被害人有婚外情,生过一个小孩,送给别人养了。2008年农历七月半中午,我和潘某丙去高坡放牛时,我一个人在坡上看牛,田某甲就过来逗我,田贵六发现后就和他吵起来,我怕他们打架就跑去和潘某丙一起看牛了,晚上回家时,田贵六就说田某甲死了,让我和他一起去抬尸体处理,我没去。

4、证人田某丁证实,2008年七月半,田某甲在我家喝酒后就不见了,直到有人在公路下面发现尸体后才知道他被杀害了。

5、证人潘某丙证实,田贵六老婆说,田贵六看到她和田某甲在一起后就和田某甲打架,并把田某甲打死了。

6、证人田某丁证实,2008年农历7月半,先在田某丁家吃饭喝酒,后来在田贵六家吃,田某甲没有去田贵六家吃饭,从田贵六家吃完回家时看到田某甲睡在田某丁家下面。

7、证人田某丁证实,2008年农历7月17日中午我从广西返回父亲田某甲家中接我女儿回广西去读书,发现父亲田某甲不见了,就喊人去寻找,在经过谢家组经甲料方向一处拐弯处公路下,发现土堆处有臭味就打电话报警了。土堆里的尸体是我父亲的,因为从牙齿、头发、衣服、身高都和我父亲一样。父亲家里的解放鞋、烟斗、烟袋不见了。父亲和田贵六有矛盾,都不打招呼,也不讲话。

8、证人韦某某证实,2008年七月半,我在田某丁家过节,田某甲到田某丁家找他孙女后也在田某丁家吃饭,我和其他人后来又去田贵六家吃饭,田某甲没有去,我从田贵六家吃饭结束时发现田某甲在田某丁家路边喊孙女回家,他孙女不回,我在田某丁家休息二十多分钟就准备回大土,田某甲让我带他去小傲买东西,因为路不好走,我和潘某戊因为都带着老婆就没有同意。

9、证人田某戊证实,2008年农历7月15日,田某丁回娘家发现她父亲田某甲不在家,寨子的群众就帮忙寻找,田贵六家没有人帮忙找人,田某丁反应田某甲7月半还在田某丁家喝酒,中午1点左右甲料石某某在我们寨子大王桥坡见过田某甲。

10、证人潘某戊证实,2008年7月14日,先在田某丁家吃饭喝酒,然后在田贵六家吃饭,去田贵六家时田某甲没有去,我和甲料“石国凡”、东丽妈一起回家的,走到坳上因为“石国凡”忘记带雨伞就回去拿,听说他见田某甲在看田水。

11、证人田某己证实,大约2008年8月16日,田某丁从广西回家发现田某甲不见了,我们就发动寨子群众去找,昨晚(询问时间为2008年8月25日)有人说在甲料村谢家组“熊巴坡”的小路闻到恶臭味,后来我们就组织人去找,就打电话到派出所报警。

12、证人田某庚证实,2008年7月14日先在田某丁家吃饭,后来去田贵六家吃饭,出来时见田某甲在挺摩托车小坝那,田某甲想让我老公潘某戊带他去小傲买东西,因为路不好走就没同意。

13、证人田某辛证实,2008年7月14日,我从大土回家到堂哥田某丁家坐了一下,我姐夫潘某戊、堂姐(田某丁妹)、田某丁姨爹、姨妈、田英姐、甲料石红愿的奶和我表哥“石国凡”都在田某丁家,大约12时左右,田某甲和他们一起走了,走多远不清楚。

14、证人石某某证实,2008年农历7月14日回舅家要雨伞,途中12点半到1点左右在一个名叫“大王桥”路坎下看到田某甲,他说先去看田水,然后割草喂牛。我第一次从舅家出来时,田贵六老婆和田某丁母亲也撵牛跟我们一起到“大王桥”附近,他们就去放牛了,我们也是在那个地方分开的。

15、证人潘某戊证实,2008年七月半,在田某丁家和田某甲等人吃饭,后来从田贵六家吃完出来回家的时候,田某甲想让我送他去小傲买东西,路不好走,我技术不行就没同意。

16、证人潘某戊证实,2008年7月半我们和亲戚一起过节吃饭,有田某甲、田桃英、石某某等人。

17、证人田某甲证实,田某甲不见后,在谢家下的路上闻到臭味,后来就报警了。

18、证人覃某某证实,之前多次陈述说看到田某甲被人杀害是假话,有人教我这样说的,当天外公田某甲在田某丁家吃饭,其他的事情我也不知道。

19、证人潘某丙指认被害人与被告人争吵地点位于田贵六家的西侧约200米的一座山坡坡顶的山坳处。

20、被告人田贵六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犯罪现场位于荔波县佳荣镇甲料村更折组王桥坡上,同时辨认了抛尸路线,掩埋尸体的地方在甲料往谢家组公路“熊巴坡”姑育(地名)下面。

2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

22、贵州省荔波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荔)鉴(尸检报告)字[2008]028号报告书认定,被害人田某甲颅骨破碎,系生前受外力作用形成的结果,双侧肋骨多处骨折、左骨盆坐骨中部断离,系受到外力作用形成的结果。

23、贵州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公(黔)鉴(法物)字[2008]727号鉴定文书鉴定,无名男尸系田某甲父亲生物学概率为99.9657%,系田某丁父亲生物学概率为99.7334%。

24、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

2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

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死亡证明书等书证。上述证据来源程序合法、有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赔偿协议书及村委证明用于证实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公诉人对该证据无异议,该证据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贵六因婚姻家庭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不能正确对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贵六逃跑多年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贵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自愿将多年积蓄用于赔偿被害人亲属,同时结合被害人亦存在过错的事实,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贵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郭 孟

审 判 员  莫晓良

人民陪审员  岑文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爱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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