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颜某甲,生于贵州省贵定县,住贵定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锦程,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颜某甲,生于贵州省贵定县,住贵定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荣斌,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生于贵州省贵定县,,住贵定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4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尹咏梅,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甲、颜某甲、罗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甲及其辩护人王锦程,被告人颜某甲及其辩护人陈荣斌,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尹咏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颜某甲到钟某甲家的小卖铺购买烟花爆竹,并声称钟某甲欠其300元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抓扯,颜某甲将钟某甲面部打伤。后被告人颜某甲打电话邀约其弟颜某甲等人到现场,钟某甲妻子林某某向新铺乡村警钟某乙报警,钟某乙到达现场,在调解过程中和颜某甲发生拉扯,颜某甲一拳打中钟某乙面部,颜某甲所邀约人员也围拢上前,钟某乙见此情形,使用随身携带的喷雾剂喷向颜某甲及其四周,致使颜某甲和其周围的多人眼睛被喷伤。被告人颜某甲、罗某某和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侯某丁、侯某戊等人随即对钟某乙进行追打,在钟某乙跑进一村民家躲避后,被告人颜某甲和侯某甲等人强行将该村民家房门撞坏,冲进该村民家将钟某乙从楼上拉下来殴打,后钟某乙又被拉到房外院坝内殴打,期间被告人颜某甲使用石头殴打,罗某某使用啤酒瓶殴打。在众人停上殴打后,被告人颜某甲见其子颜某乙赶到,同颜某乙、侯某甲一起殴打钟某乙。经鉴定,钟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钟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以被告人颜某甲、颜某甲、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本院惩处。
被告人颜某甲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有异议。我去钟某甲家赊炮竹,钟某甲欠我的钱,但他不承认欠钱,钟某甲打我,后他的朋友们把我从钟某甲家拉出来。我也没有和钟某乙打架,在村民家的门口我没有打钟某乙,我的眼睛被喷后,等我洗好眼睛和颜某乙、侯某甲到村民家门口时,他们都在那里了,具体发生什么事我不知道,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颜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被害人钟某乙、钟某甲有重大过错,应减轻或免除被告人颜某甲的刑事和民事责任。钟某乙在贵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时都没有发现脸部颧骨骨折,在其住院28天后到贵定县中医院检查时发现颧骨骨折,故钟某乙所受的轻伤二级鉴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钟某乙是村警,其出警是行使职务行为,故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斗殴罪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颜某甲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有异议,我没有捡石头砸钟某乙,在钟某乙喷辣椒水跑了后,我们追钟某乙到袁家,他跑到楼上,我从楼上拉钟某乙下来,侯某乙、侯某甲、侯某丙和我四个人打他,我踢了他两脚,其他人怎么打的我不知道,后我去洗脸、报警。
被告人颜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系颜某甲向钟某甲赊炮竹引发纠纷,颜某甲没有打电话给颜某甲和罗某某,因在路边商店发生纠纷,出现大量围观群众,并不是缴约过来斗殴的,本案是因村警钟某乙处理纠纷不当,违法使用催泪喷雾剂,造成在场群众受伤,引发颜某甲、罗某某、侯某乙、侯某丁、侯某戊等人对钟某乙进行追打。颜某甲主动到公安投案,属自首,应减轻处罚,综合本案,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罗某某没有聚众,也没有相互斗殴的行为,罗某某在看到村民的眼睛被钟某乙喷伤后,出于义愤用啤酒瓶打了钟某乙两下。对此事件,钟某乙有严重过错。被告人罗某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且有自首情节,请法庭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颜某甲到钟某甲家的小卖铺购买烟花爆竹,并以钟某甲欠其300元钱为由没有付烟花钱,颜某甲与钟某甲为此发生争执、抓扯,颜某甲将钟某甲面部打伤。后被告人颜某甲打电话邀约其弟颜某甲等人到现场,钟某甲妻子林某某向新铺乡村警钟某乙报警,钟某乙到达现场后在调解过程中和颜某甲发生拉扯,颜某甲一拳打中钟某乙面部,颜某甲所邀约人员也围拢上前,钟某乙见此情形,使用随身携带的喷雾剂喷向颜某甲及其四周,致使颜某甲和其周围的多人眼睛被喷伤,后钟某乙遂朝光明方向跑,被告人颜某甲、罗某某和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侯某丁、侯某戊等人随即对钟某乙进行追打,在钟某乙跑进一村民家躲避后,被告人颜某甲和侯某甲等人强行将该村民家房门撞坏,冲进该村民家将钟某乙从楼上拉下来殴打,后钟某乙又被拉到房外院坝内殴打,期间罗某某使用啤酒瓶殴打。在众人停上殴打后,被告人颜某甲见其子颜某乙赶到,同颜某乙、侯某甲一起殴打钟某乙,致钟某乙为轻伤二级,钟某甲为轻微伤。
2016年3月2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三被告人的家属与二名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其中,被告人颜某甲的家属代其赔偿钟某甲3500元,被告人颜某甲的家属代其赔偿钟某乙4500元、被告人颜某甲的家属代其赔偿钟某乙4500元,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钟某乙4500元,赔偿款已当庭给付二被害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随即向本院出具谅解书,要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颜某甲供述:2015年3月29日,我酒后到钟某甲家买炮竹,因钟某甲还欠我300元钱,就没付炮竹钱,我和钟某甲对骂起来,钟某甲冲过来用拳头打我,我也还手打他,在钟某甲家的钟某丙也冲过来打我,钟某甲拿了根塑料板凳砸我头部,当时我的眼睛就流血了。在钟某甲家的刘晓江、雷小虎把我拉出门去,我就在门口大喊大叫。钟某甲打电话叫钟某乙来到现场,我想起钟某甲不承认欠我的钱,就准备打钟某甲,钟某乙和其他人一直在劝,我就上前揪住钟某乙的衣领,叫他不要管我的事,钟某乙也用手拎我的衣领,我就用拳头打钟某乙的肚子一拳,当时颜某甲也赶到现场,现场更加躁动,我看见钟某乙拿出一个小瓶子对着我的头晃动几下,我的眼睛就特别痛,我爱人带着我去洗眼睛了。后我去到袁家院坝,有二个男的扶钟某乙坐在石头上,我就在那儿骂钟某乙,后我绕过村民去打钟某乙,我儿子颜某乙也在另一侧打钟某乙。后再次被村民拉开。
2、被告人颜某甲供述:事发当天晚上10点钟,颜某丙打电话说我哥颜某甲和钟某甲在打架,和我一起吃饭的侯某己、“贵长”、“阿兴”、“阿三”、“阿富”、“哥乾”、“ 颜保”共8人坐“贵长”的面包车回寨上,当时我哥的眼睛是肿的,村警钟某乙也来了,钟某乙和我哥颜某甲争执起来,钟某乙就拿瓶辣椒水喷大家,我就和侯某甲、侯某乙上去打他,钟某乙就跑到袁家二楼躲起来,我和侯某甲就把他从楼上逮下来拖到院坝里,我踢了钟某乙屁股几脚。
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事发当天我们在寨上罗国林家玩,颜保接到一个电话后说出事了,赶紧回寨上。我骑摩托车带着颜保去到钟某甲家小卖铺那里,颜某甲已和钟某甲打过架了。我又骑车带颜保回家换鞋,后拿着砍刀骑车返回小卖铺那里,看见村警钟某乙被追着往高枧坝方向跑,追到袁家那里,钟某乙躲在袁家,颜某甲去撞门,后颜某甲和一个人去把村警拉滚下来,我们一大帮人就围着村警打,我捡得一个啤酒瓶,朝村警肩膀打,我还听到其他人拿啤酒瓶打破的声音,后村警又被拉到袁家院坝,大家又继续打村警,我也冲上去踢村警几脚。后我返回罗国林家喝酒了,后来听别人说颜某甲的儿子颜某乙又去打村警,当时好多人又跟着打那个村警一顿。
4、被害人钟某甲陈述:事发当天颜某甲来我家买烟花,后他跟我爱人说我欠他的钱,当时我们在打麻将,我爱人带他进打麻将的屋子,颜某甲直接用手拍在麻将桌上,还说我不还他的钱他就打死我。我就说“你喝酒了,有什么事明天再说”, 颜某甲直接用右手打我脸上一拳,后又冲到我面前打我头部一拳,又过来抓住我的头发去撞墙,后撞到我家的玻璃门上,后我们被拉出我家到马路上,颜某甲在那里乱骂,村警钟某乙来了,并叫颜某甲先回去,可颜某甲说“跟我打死他”,大约有六七个人开始打村警,村警拿出东西喷后就跑了,围观的村民就追过去,后面我就不知道了。
5、被害人钟某乙陈述:事发当天我接到林某某的报警电话,我赶到小卖部后看见有100多个村民围观,颜某甲在那里骂人,我看他喝酒了就叫他先回家,可颜某甲却说“跟我打“,旁边有10多个男的向我冲来,我的面部被石头砸中,我急忙拿出催泪喷剂朝前面的人喷,后我朝光明方向跑,跑进一村民家把门插上,但他们把门踢开,我又爬上二楼,有10多个人冲上二楼,把我推掉下楼,那些人在堂屋里打我,又拖我到院坝里打。
6、证人颜某乙证实:事发当天我接到朋友“小富”的信息说我父亲颜某甲被人打了,我马上骑车回去,到钟某甲家那里,看见同村的10多人蹲在地上用手搓眼睛,他们说被村警喷了什么液体,我赶到袁家门口后,捡起一块石头砸村警,我父亲颜某甲和侯某甲也上来我和一起朝那村警身上一阵乱踢。
7、证人侯某甲、侯某丙、侯某乙、侯某戊、侯某丁、侯某己证实了事发当天追打村警钟某乙的经过,与被告人颜某甲、罗某某的供述是一致的。
8、证人侯某庚证实:事发当天我看见钟某甲在和颜某甲吵架,后村警也来了,他们在说什么我听不清,只看见村警拿出一个东西朝颜某甲脸上喷,也朝四周喷。后村警跑到袁家楼上,我手里拿着块石头,和其他人到楼上把村警拉下楼,等我下楼后看见村支书在现场劝村民。
9、证人陶某某证实:事发当天我和侯某辛、秦明华在钟某甲家打麻将,有二个男人进来后站在钟某甲身旁,我闻到身旁这个男的有酒味,他们说什么我听不懂,只看见这个男的一拳捶在麻将桌上,后我们就开车回家了。
10、证人侯某辛证实:事发当天我和陶某某、秦明华在钟某甲家打麻将,有2个男的进家来,其中一个姓颜的为运费和钟某甲吵起来,姓颜的还带赃话,后他们二个扭打在一起,我和陶某某、秦明华就离开了。
11、证人颜某丙证实:事发当天我叔叔颜某甲叫我和表弟以及表弟的爱人去钟某甲家买烟花,颜某甲跟钟某甲的妻子买了烟花后就说钟某甲欠其运费而没付烟花钱,后我和颜某甲进到屋内,钟某甲他们在打麻将。颜某甲和钟某甲吵架并扭打起来,我和打麻将的人将他们拉开,走到外面马路上,村警也来了,后村警拿出东西喷,我的眼睛就看见不了。
12、证人林某某证实:事发当天颜某甲来我家买100元烟花,可颜某甲说我爱人钟某甲欠他的钱,买的烟花要抵帐。我就和颜某甲一起进屋找钟某甲,颜某甲骂我爱人,我爱人说等你明天酒醒后再讲,但颜某甲用拳头打我爱人的前额,他们二个撕扯起来,颜某甲扯着我爱人的头发,撞在玻璃门上,把门撞坏了,我就马上打电话给村警钟某乙报警。当时颜某甲也在打电话叫人,叫来了七八十个人,有拿刀、拿棍棒的,后我马上打110报警了。
13、证人钟某丙证实:当天我听见有人叫我说我哥钟某甲被打了,我马上到小卖部,看见钟某甲满脸是血,同村的颜某甲和颜某丙在钟某甲家,颜某甲一直在骂人,我就去问颜某甲是怎么回事,但颜某甲冲过来一拳打在我鼻子上,还扬言要打死我和钟某甲。后颜某甲他们被拉出钟某甲家,村警来的时候,有七八十个村民聚在周围,村警劝颜某甲离开,并伸手去扶颜某甲,可颜某甲使劲抓住村警的手,村警挣开后退倒在地上,起来的时候脸上流血,颜某甲说“打死他”(指打村警),那些村民开始冲向村警,后村警就跑了,边跑边用东西喷追他的村民。颜某甲又冲过来打我,后颜某甲被拉开后就往村警跑的方向追去了,我还看见骑车的一个男的捡石头砸村警的车子。
14、鉴定文书证实钟某甲之伤为轻微伤,钟某乙之伤为轻伤二级。
15、调解协议及领条证实颜某甲的家属已赔偿钟某甲3500元,赔偿钟某乙4500元,颜某甲的家属已赔偿钟某乙4500元,罗某某的家属已赔偿钟某乙4500元。
另有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进一步佐证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本案被告人颜某甲因以被害人钟某甲欠其运费为由与钟某甲发生抓扯,后通知颜某甲等人来到事发现场,在村警钟某乙接到报警来到现场后,被颜某甲、罗某某等多人殴打,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颜某甲、罗某某的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某某出生于1995年12月,案发时已年满19岁,对其辩护人认为其案发时未满18岁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共同犯罪中,不分主从,但被告人颜某甲、颜某甲的作用略大于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被告人颜某甲、颜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投案,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因三被告人的家属已代其赔偿,且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
二、被告人颜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
三、被告人罗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零二十六天。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菊芬
审 判 员 朱家宏
人民陪审员 张敬超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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