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1:39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小林,男。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康忠莲。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汇检公诉刑诉(2016)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小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小林及其辩护人康忠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谢小林用塑料桶装上汽油,携带到汇川区衡阳路新熙园H栋12-2号刘某某(女)家中,找刘某某前夫唐某某索要借款。其间与刘某某发生争执,谢小林即将汽油泼洒在客厅沙发、卧室床上等处,向刘某某进行威胁。后公安民警赶来进行制止,抓获谢小林。

2016年2月27日,被害人刘某某出具谅解书,要求对被告人谢小林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小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辩护人康忠莲提出被告人谢小林之犯罪行为没有造成后果,且事出有因,事后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家庭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小林采取泼洒汽油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谢小林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决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公诉人、辩护人当庭提出的对谢小林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小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 怒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人民陪审员  李贵珍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游惠娟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