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一案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0 21:37
  公诉机关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2015年8月3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王颖,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衡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及法律均发生变化为由,于2016年5月4日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审 判 长     何  汶  芮 

审 判 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杨  秀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太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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