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义勇交通肇事假释裁定书

2016-08-30 21:37
罪犯严义勇,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6年5月3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印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严义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民事赔偿8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判处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

2016年5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义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较好。劳动生产积极肯干,完成任务较好。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考核周期考核周期获综合记功。另查明其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严义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严义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浩

审 判 员  林玲

代理审判员  缪伟

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宇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