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甲乙。系被害人韦某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潘龙为,贵州春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岑大武。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虓,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黔西南检公刑诉[2016]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大武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甲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兴燕、代理检察员赵颖囡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甲乙及诉讼代理人潘龙为,被告人岑大武及辩护人王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岑大武与毛某某有婚外情致毛某某怀孕,为达到与毛某某长期生活的目的,岑大武提出与其妻韦某某离婚,未果后便准备杀害韦某某。2000年7月7日晨,岑大武以外出买东西为由将韦某某骗出家,往者相方向小路走到寨子附近的“河头上”(小地名)时,将韦某某扼颈致死后掩盖藏匿尸体于附近包谷地。经鉴定:韦某某死亡原因系被卡、捂颈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2015年5月18日,岑大武被抓获。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岑大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人原告人潘某甲乙请求判令被告人岑大武赔偿死亡赔偿金133 424.4元,丧葬费21 407.5元,交通费1 000元,共计155 831.9元。
被告人岑大武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未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岑大武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为岑大武辩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岑大武与毛某某在外出务工期间发生婚外情,后毛某某怀孕,岑大武在与其妻被害人韦某某离婚未果后,为达到与毛某某长期生活的目的,产生杀害韦某某的犯意。2000年7月7日凌晨,岑大武以到贞丰县者相街上买东西为由,将韦某某骗出家门,两人往者相方向的小路走到寨子附近的“河头上”时,岑大武将韦某某扼颈致死(殁年27岁),并将韦某某尸体用菜籽杆掩盖后藏匿于附近包谷地。经鉴定:韦某某死亡原因系被卡、捂颈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2015年5月18日,岑大武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00年7月12日21时11分,罗某某之女小金珠到长田派出所报警称韦某某被杀死在自家背后。
2、抓获经过证实:民警于2015年5月18日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镇“阳光制衣厂”内将化名为“龙飞”的被告人岑大武抓获。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岑大武、被害人韦某某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
1、毛某某证言:1999年,我在广东打工时与岑大武在同一个厂,岑大武说喜欢我,要和我谈恋爱,当时我不知道岑大武已结婚,就和他谈恋爱。1999年年底我回家,我二哥毛某一结婚当天,岑大武到我家吃酒。快过年时,我到岑大武家寨子里吃酒时打听到岑大武已结婚了,还有两个小孩,我就提出分手,岑大武说他和他老婆关系不好,要离婚,并且还要自杀给我看。我怕岑大武真的自杀,就不敢讲分手的话。1999年过完年后,我和岑大武到广东汕头打工同居。2000年农历二月,我怀孕了,当年农历四月,岑大武说要回家和他老婆离婚,把我带到他妹妹岑某某打工的工厂和他妹妹住后,就一个人回贞丰了,回去一个多月都没有回来。我肚子一天比一天大,不知道怎么办,刚好我二哥毛某一要回家,农历五月我就和毛某一一起回家。我回家后在者相赶场时遇到岑大武,他说接我去他家住。过了两天,岑大武接我到他家,还叫我悄悄在他家楼上的一张木床上睡,趁他家人不在时,送饭给我吃。我在岑大武家楼上住了两天后,他带我到他堂姐家住了一段时间,岑大武有时在他堂姐家住,有时不在,在时我们都是各睡各的。一天中午,岑大武在他堂姐家院坝里对我讲,他和他老婆谈了几次离婚,他老婆都不同意,还说等他有钱了就骗他老婆去者相买肥料,然后在路上把她杀了,当时我还劝岑大武不要杀人。因为我们没有回广东的路费,岑大武就叫我冒充他妹妹岑某某打电话给他爸爸说生病了,叫他爸爸拿500元给岑大武到广东接岑某某回来,岑大武的爸爸接到电话真以为是岑某某。2000年六月初五(7月6日)傍晚,岑大武说他爸爸已经把钱给他了,他当天回家,第二天一早骗他老婆去者相买肥料,在路上把她杀了。我没有说什么,就和岑大武去了。大约21时许我们到岑大武家,他叫我在他家背后的一块石板那里等,并说要早点回去把老婆哄好,明天好骗她出去,杀了她后就带我去广东,如果早上不见他,就叫我先去他堂姐家等。岑大武和我待了五十分钟左右就走了。我一个人在她家后面的石板上等了一晚上,天要亮时听到有两个人的脚步声从我在的石板下面走过,虽然看不见人,但我猜测是岑大武和他老婆。我继续在石板那里等了一个多小时,岑大武都没有来叫我,我就先去他堂姐家,岑大武没在。两三个小时后岑大武才到,他到后就叫我走,我知道他应该把他老婆杀了,便收拾东西跟岑大武走。天黑后在车上我见岑大武手脚发抖,问他怎么回事,他说他把他老婆杀死了,害怕得很。我和岑大武谈恋爱并怀孕的事没有跟任何人讲过,去他堂姐家住时也没有给她讲。
2、韦某一证言:2000年农历六月初六13时许,韦某二说不见韦某某了。六月初七中午我和韦某三、韦某四、韦某二、罗某一起去问岑某一,岑某一也说不知道韦某某去哪里了。韦某某是六月初六早上不见的。2000年7月11日,韦某五、韦某六发现尸体后告诉韦某二家。我到现场时韦某二把菜籽杆拿开,首先看见头部,后看见胸部的衣服,韦某二说肯定是韦某某,叫我打电话报警。我不知道派出所的电话,打给罗某某家转告派出所。发现尸体时尸体虽然开始腐烂,但脸型、头发都没有变化,从脸型、头发以及衣服我能确定死者是韦某某。
3、韦某六证言:韦某某不见后,韦某七叫我一起去找了几天。2000年7月12日,我放牛时发现有一块地坎边用菜籽杆放着的地方蚊子多,很臭。18时许,我砍了一颗木棒,用木棒撬开菜籽杆,发现一个女人死在那里,感觉肯定是韦某某,就去韦某二家叫韦某二去看是不是韦某某,韦某二看后说是韦某某的尸体。
4、梁某证言:2000年7月12日19时许,我去牵牛回家时遇到韦某六、韦某五、韦永快,韦永快说这里好臭,韦某六说去看一下。在地坎边揭开菜籽杆看见一个女的死在那里,靠在石头上。韦某六说是韦某某,他将菜籽杆盖好,叫韦某七去看。
5、岑某某证言:2000年岑大武和一个女的来我家住过十三天,农历六月初五走的,六月初六早上10点过,女的又来我家,岑大武没来,我问她去哪里来,她说去要钱,岑大武可能是喝醉了,所以还没来。11点过我就出去了,17时许,我回家时那个女的已经走了。我用一件淡黄色的衬衣剪了缝有一个背的布包,听我儿子向某某讲岑大武走时把布包背走了。岑大武带来的女的我不认识,也不知道他们是什么关系,她个子不高,有点胖,岑大武讲是他妹,叫我小孩喊她姨娘,在我家都是和我睡。
6、向某某证言:2000年农历六月初五,岑大武与同他一起来的女人是17时许离开我家的。第二天10点过,那个女人先来我家,吃完饭大约13时许,我妈岑某某就出去了,大约45分钟后岑大武到我家吃饭,他有点慌张,吃完后他们收拾东西,还拿我妈缝的一个布包装东西,从我家门口的山坡横过去走了,他们走的那里没有大路,只有一条弯弯曲曲的毛路。
7、潘某甲乙证言:韦某某与岑大武是订的娃娃亲,结婚后韦某某生第一个小孩岑大武就出去打工,四年才回来,没听说他们闹离婚。2000年农历六月初六下午6时许,我最小的女儿韦天艳对我说,他听到岑大武的叔妈讲韦某某和岑大武到者相去挑肥料,到现在还没有回来。我听说后就去问岑大武父母韦某某去哪儿了,岑大武的母亲先说是六月初六早上天亮时出门的,是岑大武叫她去者相挑肥料。1999年农历腊月,我见岑大武用手傍在一个姑娘的肩上,罗某一的老婆告诉我,说这个女的是者相镇罗丈村的小耍西。农历六月初四,潘某甲告诉我说岑大武经常带起一个女的到者坎村岑大武的堂姐夫何仕江家做农活。发现韦某某尸体时我没有在场,后公安机关解剖时我看见脸没有腐烂,我一眼就认出是韦某某。
8、梁某证言:我在2000年农历六月初六早上发现韦某某不见了。我女儿中午12点发现韦某某的女儿没有人照顾,就背来给我照顾。我背着韦某某的女儿去找韦某某,没有找到。2000年农历六月初四,我和韦某某去赶者相场,韦某某对我说,岑大武在六月初一那天将三包肥料放在者相牛场坡小允家,叫韦某某去搬。15时许,我和韦某某就去小允家搬肥料,小允未在家。当天韦某某买了一条白豆腐、2斤糯米、2斤肥肉、5两辣椒和一斤豆芽。岑大武是六月初一走的,说是去接他妹岑某某。
9、韦某八证言:2000年7月12日,我去看过“河头上”的尸体,尸体开始腐烂了,但脸型变化不大,从脸型和衣着上我能认出就是韦某某。
10、张某某证言:2000年7月12日,在我们寨子“河头上”发现尸体前几天,韦某某就失踪了,发现尸体后从衣着、体型上我能确定是韦某某。
11、岑某某证言:我听老乡说岑大武和毛某某谈恋爱的事。 2000年农历三、四月,岑大武带毛某某到我打工的厂,说他要回家,叫毛某某和我住等他回来。毛某某在我的宿舍住了一个多月就走了,我不知道毛某某怀孕及生小孩的事。
12、岑某一证言:岑大武和韦某某大概是1995年结婚,岑大武自结婚就在广东打工,大约2000年6月从广东回来,他是一个人回来的。岑大武平时和韦某某的关系一般,没有发现他们打架或者吵架。2000年农历五月二十几,我女儿打电话给我,叫岑大武去接她回来,我在瓦厂尚正国那里借了500元给岑大武,他就走了。2000年7月7日,我发现韦某某不见了,还到处去找。
13、罗某某证言:韦某某是2000年7月7日早上不见的,岑大武是在2000年农历三月二十几从广州回来的,只见他一个人回来,当时韦某某刚做完手术三天,农历五月底岑大武又走了,是一个人走的。
14、韦某萍证言:2000年农历六月初六下午4点过钟,我遇到岑正福和他老婆梁某背着韦某某的女儿娜娜从上坎那边来,韦某飞问梁某韦某某去哪里去了,梁某说不知道。
15、潘某甲证言:2000年农历六月初四,我在者相街上遇到潘某甲乙,我对她说岑大武带一女人一直住在岑某某家,没有回去打工,也没有去接她妹妹,他带来的那个女人是罗丈的人,姓毛,看样子已经怀孕要生小孩了。
16、杨某明证言:2000年7月12日上午,韦某一、韦某二、韦某四把我叫上,到岑家了解韦某某的失踪情况,让我当他们的证明人。岑家就只有岑某一在家中,韦某一问岑某一农历六月初五韦某某是否在家睡觉,岑某一说在的,六月初六早上发现韦某某不见了。2000年7月12日下午6点半左右,在河头上找到了韦某某的尸体。平时韦某某在寨子里并没跟谁有矛盾。
17、韦某飞证言:2000年农历六月初六下午5时许,我和小某英、小某妹一起在磨纳车玩,遇到梁某背着韦某某的女儿,我问她韦某某去哪去了,她说岑大武买了几包肥料,韦某某和岑大武去者相挑肥料了,说完后岑正福和梁某就走了。
18、毛某一证言:我与毛某某为亲兄妹关系,毛某某和岑大武谈朋友,听说岑大武把他老婆杀了,后来毛某某一直没有同我联系。
19、潘某甲芬证言:毛某某以前每年都会回来过年,自从朗所那个男人杀死其妻后,毛某某就没有回来过。有一次我接到她的电话,她说朗所那个男人(岑大武)对她不好,现在已经和他分手了,现她在凯里和一个男子结婚。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岑大武供述:1999年我在广东汕头打工时认识毛某某,当时我们在同一个厂,我告诉毛某某我有老婆小孩,但和老婆关系不好,要离婚,毛某某同意和我在一起。1999年年底,毛某某的哥结婚时我到过她家。2000年初,我和毛某某又回广东汕头打工,之后我们就同居了。2000年农历2月份,毛某某对我讲她怀孕了,我决定回家离婚。为了让毛某某相信,我在毛某某面前表态回家离婚,如果离不成就把我老婆杀了。2000年农历4月份,我一个人回家,到家后才知道韦某某刚去做结扎手续,不忍心提离婚的事。我回来一个多月后,毛某某就找我,在者相遇到我问离婚了没有,还说现在肚子一天比一天大,不能在家里面住,问我怎么办,我说过几天接她到我家住。几天后,我把毛某某悄悄接到我家楼上香火背后那个房间住了大概一个星期,因为怕被家里人发现,我又把毛某某带到者相我堂姐岑某某家住,在岑某某家住了十多天。因为没有回广东的路费,我叫毛某某冒充我妹妹岑某某给我爸爸打电话,讲生病了要回来,叫我爸爸拿500元给我去广东接她回来。2000年农历6月初一中午,我爸爸拿了500元钱给我,当时我说今天就去广东接妹妹。因我提出和韦某某离婚,谈了几次她都不同意,加上毛某某的肚子一天比一天大,我就产生了骗韦某某出去杀害的念头。六月初一午饭后,我见韦某某在洗碗,就跟她说要到“六月六”了,我过节后才去广东,叫她过几天和我一起去者相买过节的东西。这样说的目的是想让韦某某相信我,才好骗她出来杀害。我到岑某某家找到毛某某,跟她讲路费钱已经拿到了,叫她跟我回广东,她讲我还没离婚,就和我吵架。六月初二、初四这两天,毛某某都因为我没有离婚的事和我吵架。六月初五晚上,我对毛某某说我要回家,逼韦某某离婚,她不离我就把她杀了。毛某某不相信我说的话,要和我一起去,在岑某某家吃完饭后就和我一起到我家。为了不让家人看到我和毛某某,我们在我家背后的一块石板那里等待时机。六月初六凌晨四、五点时,因担心韦某某看见毛某某后不跟我走,我就叫毛某某先到岑某某家等我。后我到韦某某睡觉的房间敲她窗子喊开门,韦某某听出是我的声音才开门。我进屋后和韦某某讲今天过节,让她跟我一起去者相买过节的东西,韦某某便同我出来往者相方向走,她走在我的前面,我们走到河头上那里时,我说叫你离婚你不离,就从后面伸右手去掐韦某某的脖子喉管,把她扳倒仰睡在地上,双手用力压住她的喉管,压了十多分钟,她“啊啊”的几声,脚蹬了几下就没有动了。我确定韦某某死了才放手,把韦某某推到路砍的包谷地,然后下去把她抱到附近一块石头那里靠着,拿菜籽杆把尸体掩盖住才走。我在附近的山上躲到中午,见没人发现后才到岑某某家。到岑某某家院坝时我对毛某某讲我把我老婆杀了,当时毛某某不相信,我叫他赶紧收拾东西去广东,当天我们从兴义坐客车到广东汕头。天黑后,我因为害怕,手脚发抖,毛某某问我是怎么回事,我讲我把韦某某杀死了,害怕得很。毛某某怀孕的事我没有告诉过任何人。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岑大武辨认出2000年农历六月六日杀害韦某某的地点以及藏匿尸体的地点。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中心现场位于贞丰县长田乡瓦厂村郎所组寨子东面的叫“河头上”的坡上潘某甲珍家包谷地内。地内有一小石山,小石山南侧杂草上150cm×145cm面积上盖有一层干枯的油菜籽杆,菜籽杆上可见苍蝇飞舞,并散发出较浓的尸臭,透过菜籽杆可见一小片蓝色布料,移开菜籽杆可见一具高度腐烂的女尸仰卧于小石山上,头北脚南,头部弯曲放置于高65cm深的杂草中,右手背靠于右大腿上,五指松散,左手置于东侧石头上,双腿弯曲,右腿曲折置于内侧,左腿弯曲置于外侧。尸体位置至被告人岑大武家走889步,岑大武家伙房橱柜顶上见用一个大花碗装有一条白豆腐,已经发霉,红色花磁盆装的一块猪肉已发臭,柜前蒸子架下层一锑锅内用水泡有小半锅糯米,已发臭起气泡。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岑大武辨认出2000年7月6日韦某某睡觉的房间;2000年7月7日凌晨敲窗子喊韦某某出去的地方;2000年7月6日晚和毛某某等候的地点;杀害韦某某的地点;移尸并用菜籽杆掩盖尸体的地点。毛某某到现场辨认2000年7月6日晚等候岑大武的地点,与岑大武指认毛某某等候的地点一致。
五、鉴定意见
(2000)贞公法检鉴定26号《贵州省贞丰县公安局法医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检验见死者韦某某尸体高度腐败巨人观,颅骨骨质完整无损,颌关节自动松脱,分离皮下,剥离肌群组织,见舌骨左角骨折,分离胸部皮下肌群组织,各肋骨骨质完整无损。
鉴定意见:死者死亡时间为一周内,尸表无明显暴力致伤,颈部解剖,左舌骨角横断,说明死者系被卡、捂颈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大武因与毛某某有婚外情,为达到与毛某某长期生活的目的,岑大武将被害人韦某某杀害后抛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岑大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岑大武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对岑大武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岑大武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岑大武杀害韦某某的事实,有证人毛某某、岑某某、向某某、潘某甲等人的证言、岑大武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岑大武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甲乙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潘某甲乙所提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对潘某甲乙所提赔偿“丧葬费”的诉讼请求,经查,韦某某系岑大武家属安葬,潘某甲乙不存在丧葬费损失,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潘某甲乙所提“交通费”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岑大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岑大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甲乙物质损失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赔偿义务,限义务人岑大武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慈智
审 判 员 卿烽展
代理审判员 王克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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