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1:36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2015年4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继续取保候审。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欲给自己开办的一个砖厂安装一台变压器,由于供电所安装变压器需要经过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及镇国土资源所许可后方能办理。被告人申请后于2014年11月14日得到官塘村委会许可,同年11月16日得到王寨镇人民政府许可。之后到王寨镇国土资源所办理时遭到拒绝后,被告人张某某即到遵义火车站通过野广告找到做假证的人,由做假证人的在原证明文件人签上“情况属实,王寨国土资源所”后,盖上伪造的“凤冈县王寨镇国土资源所”印章。从而骗过了永和镇供电所工作人员,为其安装了变压器一台。后王寨国土资源所在工作中发现后到王寨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遂传唤被告人到案。被告人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王寨镇国土资源所属国有事业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艾某某、任某某、陈某某、姜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遵义市公安局(遵)公(司)检(文)字[2015]9号鉴定书及被告人的供述,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使用伪造的国有事业单位印章为自己谋利,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所犯罪行,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主动缴纳罚金,亦可酌情对其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为了维护国有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有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荣波二0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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