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礼。2013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礼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礼路过琊川镇大兴村冷家寨组时,见被害人冷某某家一头黄母牛拴在牛圈内没有关圈门,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后等到冷某某家人睡觉后,悄悄将拴牛的绳子解开后将该头牛盗走。后谎称是他人欠债抵偿给自己的牛,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某。
2015年10月18日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礼来到琊川镇街上寻找盗窃目标,后在“高杆灯”下面通往合兴大道的支路上,见被害人徐某的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没有上锁,便把丝尾子拨掉后将其盗走。
2016年2月10日,公安民警将正骑着摩托车的被告人黄礼抓获归案,经比对,黄礼所骑摩托车系被害人徐某丢失车辆,被告人黄礼遂交代了自己盗窃摩托车的事实。在侦破过程中,被告人黄礼还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冷某某黄牛的事实。
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和黄牛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黄礼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4,800元,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本院(2013)凤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1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类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黄礼的犯罪所得财物,依法应当追缴后发还。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礼的刑期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000元,发还给胡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荣波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二十 日
书记员 张广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