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硕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8-30 21:35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硕,贵州省遵义市人。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7月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3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硕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黔0302刑初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硕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硕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硕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硕撤回上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刑初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在军

代理审判员  谭展刚

代理审判员  谭应勇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泽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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