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全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35
罪犯朱先全,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6年8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9年8月13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先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2000元(含已赔偿的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4月4日起至2023年4月3日止)。该犯于2010年2月4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30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8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9月3日止)。

2016年5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先全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民事赔偿小部分部分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先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朱先全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民事赔偿小部分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先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慧

审判员  韩建丰

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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