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云法刑初字第13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汪林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0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于2010年2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9月、2015年2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二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汪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汪林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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