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琳犯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0日止,于2013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郑琳犯罪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信誉,社会危害性较大,其在服刑期间未按照判决退缴赃款,具有悔罪表现的证据不足,不符合减刑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琳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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