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玉平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32
罪犯张玉平,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南少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平犯故意杀人罪、私藏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2008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止,于2009年7月2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罪表现于2014年1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8月2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3月、2016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玉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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