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正发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32
罪犯张正发,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398号刑事附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正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623.71元。被告人张正发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1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其定罪量刑,将民事部分发回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刑期从2013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2日止,于2013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正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调解履行民事赔偿,于2015年5月、2016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张正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履行民事赔偿,但罪行严重,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正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4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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