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伍百福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31
罪犯伍百福,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2009)普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百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2008年8月31日至2018年8月30日止,于2009年1月1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罪表现,于2014年10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5月3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伍百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伍百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伍百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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