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黔盘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封舟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1206.53元。刑期从2010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止,于2011年7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罪表现,于2013年11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1年2月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封舟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8月、2016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封舟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罪行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民事赔偿,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封舟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0年5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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