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合同诈骗、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8-30 21:27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2013年5月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修文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东,贵州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合同诈骗、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冬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林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部分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白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春艳

代理审判员  陆 燕

代理审判员  刘 华

二○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汪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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