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北春等人贪污案裁定书

2016-08-30 21:26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2014年10月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开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捕前住开阳县。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开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捕前住开阳县。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卞海燕,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审被告人皮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捕前住开阳县。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开阳县看守所。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告人蔡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代某某、皮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皮某某服判,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辰暄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卞海燕、上诉人蔡某某、代某某、原审被告人皮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的相关证据未经庭审举证、质证,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5)开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祥虎

代理审判员  何度海

代理审判员  杨 坤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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