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受贿案二审裁定书

2016-08-30 21:24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中共党员。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修文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家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5)修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戴峥嵘

代理审判员  刘 华

代理审判员  陆 燕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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