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以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08-30 21:22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罪犯李永蓓,小名小春,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于贵阳市南明区,身份证号52010219640318461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贵阳市南明区太慈桥青山小区64栋四单元五楼1号。2012年10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5日因涉贩卖毒品罪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开阳县公安局决定被执行取保候审。

2016年5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16)黔012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永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公诉机关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提供了罪犯李永蓓在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贵司警医【2016】ZD第121号病情诊断书,证实罪犯李永蓓现患有原发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及左侧外囊脑梗死等严重疾病,其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经查,罪犯李永蓓确系患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永蓓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时间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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