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易,住贵州省毕节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学韩,毕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易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杨易用伪造的驾驶证在贵州省黔西县三和汽车租赁行,承租了贵xx牌现代牌朗动车。之后杨易将车开到贵阳市中朝司请人将该车的发动机号、大架号、车牌改成原来自己同品牌同款同色的用代某甲的名字入户车的发动机号、打架号、车牌。同年11月22日,杨易将该车开到贵阳金阳二手车市场以5.8万元的价格卖给代某某,5.8万元已被杨易还账或消费。经黔西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车现价值8.5万元。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及相关证人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杨易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杨易使用其伪造的名为周某某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在黔西县城“三和”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价值8.5万元的贵xx号白色现代牌轿车一辆,后被告人杨易篡改了该车的发动机号及大架号。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杨易虚构该车系其所有的事实,在贵阳市金阳二手车交易市场将该车以5.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代某某。2016年1月10日,被告人杨易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黔西县公安局。后所骗车辆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杨易的供述,被害人彭某乙甲、代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彭某乙、郭某某的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驾驶证、购车协议及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价格鉴定结论及告知书、收据、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易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易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易积极缴纳罚金,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且所骗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易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杨易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易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垚
审 判 员 于 娟
人民陪审员 陈万新
二O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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