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4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2016年5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仁杰,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4]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至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同年4月7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815号刑事判决,宣判送达后,被告人何某某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79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1月14日,因公诉机关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恢复审理后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家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朱仁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盘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张某某等人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21 080元:
1、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红果镇亦资孔磷肥厂家中,收受盘县康复医院院长张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0 000元。
2、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红果镇亦资孔磷肥厂家中,收受六盘水市华佗正骨医院院长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0 000元。
3、201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何某某二次收受贵阳天泽华鸿科技有限公司盘县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系统项目负责人蔡某某贿赂的人民币30 000元。
(1)2011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红果镇亦资孔磷肥厂家中,收受蔡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0 000元。
(2)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红果镇盘县大酒店附近其本人开的比亚迪轿车上,收受蔡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0 000元。
4、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三次收受盘县松林医院院长王某某及其妻吴某某的财物,折合人民币 21 800元:
(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磷肥厂家中,收受吴某某以给其儿子何某甲压岁钱的名义贿赂的人民币1 200元。
(2)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松河乡松林医院收受王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0 000元。
(3)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红果镇盘州路净能宾馆7楼家中,收受王某某以祝贺何某某搬家为名送的橡木鱼缸一个,价值人民币10 000元。
5、201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其办公室,收受盘县移动公司客户经理沈某某送的三星I910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 600元。
6、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二次收受盘县城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何某乙的财物,折合人民币 4 880元:
(1)2012年春节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磷肥厂家中,收受何某乙以拜年名义送的人民币1 200元。
(2)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红果盘县州路净能宾馆家中,收受何某乙以祝贺何某某家搬家为名送的拉丝过滤鱼缸一个,价值人民币3 680元。
7、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红果镇搭乘中保人寿盘县分公司经理汤某某的车回家途中,在车上收受汤某某的人民币10 000元。
8、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淤泥乡中心卫生院院长惠某某办公室收受惠某某的人民币1 000元。
9、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大酒店大厅收受盘县乐民成光医院负责人何某丙贿赂的人民币8 800元。
10、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大酒店大厅收受盘县友好医院股东林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 000元。
11、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大酒店大厅收受盘县春晖医院法人代表严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 000元。
12、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二次收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盘县支行行长金某某送的购物卡2张,总面值人民4 000元: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其办公室里收受金某某送的购物卡一张,面值人民币2 000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红果镇干沟桥金某某的车上收受金某某送的购物卡一张,面值人民币
2 000元。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某某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1桩没有收到张某某送的2万元;第2桩没有收到陈某某送的1万元;第3桩中蔡某某第一次送的2万元,隔了两三天我就归还他了,没有收到蔡某某第二次送的1万元;第4桩收王平送的1万元和鱼缸,已于2013年3、4月份时,拿2万元现金还给王某某;第5桩收到沈某某的手机是为联系工作需要,不属于受贿;第6桩中第一次何某乙给的钱是给我孩子的压岁钱,属传统风俗,第二次是我搬家时送我的鱼缸,属于礼尚往来,均不属受贿;第7桩没有收到汤某某送的1万元;第8桩中惠某某给的是评审费,每个参加评审的人员都有,不是受贿;搬家期间,我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大操大办,第9桩、第10桩、第11桩何某丙、严某某、林某某送我的搬家礼金,属于礼尚往来,同收王某某送给我孩子的压岁钱一样,最多属于违纪行为,不是受贿;第12桩收金某某送的购物卡是年终慰问,不属受贿。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我在任职期间,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贿赂,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被告人何某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及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程序违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在搬家期间收受的何某丙、严某某、林某某的礼金部分,收受王某某送给何某某的孩子的压岁钱部分,均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不能以受贿论处;惠某某给的1 000元是参加评审的人员都有;公诉机关指控蔡某某送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对其余指控的事实及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应认定被告人何某某受贿的金额为5万余元,结合其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其向法庭提交了盘县公安局刑事案件举报线索卷宗一册,用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在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检举吴某某杀人的线索,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吴某某抓获,后虽经认定吴某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没有批捕,但应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系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1991年参加工作,2008年6月被任命为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主任,2012年9月被任命为盘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0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主任、盘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工作及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01 0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红果镇磷肥厂家中,收受盘县康复医院院长张某某贿赂的人民币 20 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我于1991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在盘县洒基镇中心卫生院工作,2008年6月任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管中心主任,2012年9月,任盘县卫生和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盘县卫生局副局长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分管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工作、主持合管中心工作。盘县合管中心主任的工作职责是主持盘县合管中心全盘工作,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盘县康复医院院长张某某打电话跟我说想来我家拜年,我就告诉张某某我家住在红果亦资孔磷肥厂宿舍,后张某某提了一个袋子来到我家,说拿点烟和酒来给我拜年,并在我家聊天时说他们康复医院准备申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希望我能给予帮助和支持,成功取得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我对张某某说到时候我会尽力帮忙。张某某走后,我发现他送我烟酒的袋子里除了有烟酒之外,还有2万元人民币。张某某送我钱的目的,一是希望康复医院在审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时得到我的关照、帮助,顺利取得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二是希望平时对他们医院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得到我的支持、帮助和关照。
2、证人张某某证实,盘县康复医院是一家民营医院,我是医院的法人代表。2010年春节前,我将买的烟酒和用报纸包好的2万元现金装在一个袋子里,后打电话给何某某说到他家找他,何某某告诉我他家住在磷肥厂,我来到何某某家后,就把袋子放在他家地上,何某某说我不能这样做,我说是我的心意,他就没有说什么了,我和何某某在他家聊天时,我对何某某说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在盘县康复医院的合医资格评审事宜上给予多多关照,后我就离开了。我送钱给何某某,一是请他帮忙在我们盘县康复医院合医资格评审事宜中给予支持和关照,让康复医院能够顺利取得合医资格;二是打点一下,得到何某某的关照,合医办在日常检查中不为难康复医院。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六盘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申请表及资料、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营医疗机构初审调查资料、协议书及市合医领导小组发[2010]5号文件《关于将六盘水山城精神病医院等十一家民营医院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通知》,证实盘县康复医院经向盘县卫生院提出申请后被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二、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红果镇磷肥厂家中,收受六盘水市华佗正骨医院院长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0 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0年春节前,盘县华佗正骨医院院长陈某某打电话给我,说要来给我拜年,我告诉他我家在磷肥厂的地址,陈某某就拎着两瓶红花郎酒和两条遵义烟到我家,说给我拜个早年,谢谢我这一年来对他们医院的关照。他走的时候我送他到门口,他从裤包里拿1万元钱给我。我是县卫生局副局长兼合管中心主任,陈某某送钱和烟酒给我,是希望他们医院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得到我的关照和帮助,让医院更好的盈利。
2、证人陈某某证实,六盘水华佗正骨医院是一家民营医院,我是医院的院长。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我打电话给何某某问他在家没,我想去给他拜年,何某某告诉我他家在红果亦资孔磷肥厂宿舍,后我提着两条遵义烟、两瓶红花郎酒到何某某家,我告辞时何某某送我到他家门口,我从裤包里拿出1万元钱送给他。
3、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营医疗机构初审调查资料、六盘水华佗正骨医院农村合作医疗申报资料、盘合管委发[2008]02号《关于批准盘县仁济医院等三所民营医院为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市合医领导小组发[2010]5号文件《关于将六盘水山城精神病医院等十一家民营医院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通知》、协议书、申请、《六盘水华佗正骨医院关于执行二级医院收费标准的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实华佗正骨医院被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与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存在业务往来。
三、2011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红果镇盘县大酒店附近其本人驾驶的比亚迪轿车上,收受贵阳天泽华鸿科技有限公司盘县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系统项目负责人蔡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0 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贵阳天泽华鸿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蔡某某打电话问我下班没有,我当时正在开车,我告诉他我刚离开单位不远,叫他来找我,我当时在红果小广场对面的天桥路边等他,后蔡某某找到我并上到我开的比亚迪轿车上,拿了事先用报纸包好的钱递给我,我推辞,蔡某某将钱放在我车上的副驾驶位置就下车了,后我打开报纸看,里面有2万元现金。蔡某某送钱给我,一是希望我在拨付开发费给他们公司时给予帮助和支持,按期支付;二是希望收取各医疗机构支付的软件使用费时,能够得到我的支持和关照。
2、证人蔡某某证实,我于2005年9月至2012年6月在贵阳天泽华鸿科技有限公司任项目负责人,期间,负责盘县地区合作医疗综合管理系统安装、调试、培训。为公司业务结算问题,受公司安排送钱给何某某,2011年的一天早上,我将从信用社取的1万元钱装在裤兜里,到合管中心办公室上网,中午下班时,何某某叫我去吃饭,我就坐着何某某的黑色轿车,和何某某一起到盘县大酒店附近一家餐馆吃饭,吃完饭后,我又上了何某某的车,在车上,我将我裤兜里的1万元钱拿出来递给何某某,之后我就下车了。 送钱给何某某,一是因为我们公司承诺给他感谢费,二是合医系统使用后,合管中心一直没有支付维护费给天泽华鸿公司,希望何某某能签字同意将维护费划拨给天泽华鸿公司,三是希望能和何某某拉近关系,便于工作开展。
3、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蔡某某指认出在盘县大酒店附近何某某的车上,送何某某1万元的地点位于盘县红果镇盘县大酒店旁。
4、蔡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蔡某某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开立账号及账号的流水交易情况。
5、贵阳天泽华鸿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贵阳天泽华鸿科技公司投标文件、软件采购合同、供货合同、付款财务资料等证据,证实贵阳天泽华鸿科技公司向盘县合管中心承接信息系统建设业务,何某某在该公司付款委托书上签字。
四、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三次收受盘县松林医院院长王某某及其妻吴某某贿赂的财物,折合人民币 21 800元:
(一)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磷肥厂家中,收受吴某某以给何某某的儿子何某甲压岁钱的名义贿赂何某某的人民币1 200元。
(二)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松河乡松林医院督查时,收受王某某放在茶叶盒内的现金人民币10 000元。
(三)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红果镇盘州路净能宾馆7楼家中,收受王某某以祝贺何某某搬家为名送的橡木鱼缸一个,价值人民币10 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盘县松林医院院长王某某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在家,我告诉他在家,晚上,王某某和他妻子到我家送了两瓶酒、两条烟和一只火腿,拿了1 200元压岁钱给我儿子何某甲。2012年的一天,我和邓兴文到松林医院督查,中午王某某请我们吃饭,吃完饭后,王某某拿了一盒茶叶给我,我收下后放在我坐的车上,后王某某打电话跟我说茶叶只能自己喝,我觉得奇怪,回家后把茶叶打开,发现有一小包茶叶里有1万元现金。2013年初,我家搬家,从盘县亦资孔磷肥厂搬到体育场对面的净能宾馆七楼,王某某买了一个鱼缸送我家,是卖鱼缸的老板送到我家并安装的,估计价值8 000元。王某某送钱给我,一方面是希望他们医院在审批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时,能够得到我的关照和帮助,成功的取得新农合服务资格;另一方面是希望盘县合管中心在对他们医院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能够得到我职务上的关照和帮助。
2、证人段某某证实,我是何某某的妻子,2013年1月27日,我家从盘县红果镇贵州胜境化建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搬到红果镇盘州路净能宾馆七楼,搬家时,何某乙送了我家一个鱼缸,我将鱼缸退还给鱼缸店,并在该店预定了一个1.8米的鱼缸,这个鱼缸的钱被王某某支付了。
3、证人米某某证实,2013年春节前,一个30多岁的小伙和他母亲到红果金某甲岸水族馆购买了一个1.5米的拉丝鱼缸,价格3 600多元,鱼缸后来送到净能宾馆七楼的一户人家安装,过了三四天,这家姓段的女人因觉得鱼缸不好看,到金某甲岸水族馆看中另外一个1.8米的橡木鱼缸,要求把之前送的拉丝鱼缸退回来换橡木鱼缸,价格10 600元。后将橡木鱼缸安装好,并退还了姓段的女人3 600元。
4、证人王某某证实,盘县松林医院是民营医院,我是医院的法人代表。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和我妻子带起两条印象云烟、两瓶茅台酒和一只火腿到何某某位于磷肥厂宿舍区的家去拜年,我妻子拿了1 200元给何某某,说是给何某某的儿子压岁钱,何某某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何某某和邓兴文到松林医院督查,中午,我们在松河盘松源饭店吃饭,饭后,何某某准备开车离开时,我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万元钱的茶叶盒送给何某某。后打电话给何某某说要茶很好,要他自己喝,意思就是暗示他茶盒里面有钱。2012年底,我听说何某某家搬家,我和我妻子在鱼缸店挑选到一个鱼缸,但鱼缸店老板说鱼缸是被人预定的,老板拿预定单据来看,预定单上的地址是何某某家,电话是何某某的妻子的,我打电话给何某某的妻子确认了鱼缸是他家预定的,我就将鱼缸款1万多元付了,并退还了何某某的妻子预付的300元押金,鱼缸是老板直接送到何某某家的。送钱给何某某,一是感谢在他的帮助下,让盘县松林医院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得到批准通过,二是为了和何某某搞好关系,在盘县松林医院各方面的工作上得到他的关照和支持。
5、证人吴某某证实,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和丈夫王某某到磷肥厂宿舍何某某家送了两瓶茅台酒、两条烟、一只火腿,我们离开时我把事先准备好的一个1 200元的红包递给何某某说是给他儿子的一点压岁钱。2012年上半年,何某某和邓兴文到松林医院督查工作,我和王某某准备了一盒茶叶,并在茶叶里面放了1万元钱,何某某离开时,王某某把装有钱的这盒茶叶拿给何某某。2012年年底,何某某家搬家前的一天,我和王某某到渔具店看中一个鱼缸,老板说这个鱼缸已被段某某预定了,王某某就打电话给段某某,段某某到鱼缸店后王某某就把钱付了,并退还了段某某300元的定金。
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段某某指认王某某买了一个鱼缸送到自己家中的地点位于盘县红果镇体育场净能宾馆7楼,附有段某某指认鱼缸的照片。
7、销货单,证实金某甲岸水族馆销售1.8米橡木鱼缸,全价10 600元,换回1.5米拉丝缸抵3 600元。
8、盘县松林医院新农合定点申请书及申报资料、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审批表及相关调查资料、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文件、协议书,证实盘县松林医院被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及何某某审批签字的情况。
五、201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盘县移动公司客户经理沈某某送的三星I910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 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2年的一天,盘县移动公司业务员沈某某到我办公室拿了一部三星手机给我,我推辞不要,沈某某说是盘县移动公司安排送的,手机估计价值3 000元。沈某某送我手机,一是希望我在拨付款项给他们公司时提供方便,二是希望我在平时的工作中支持他工作,方便他顺利开展业务。
2、证人沈某某证实,2012年,为了维护与盘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工作关系,方便工作开展和对接,我在盘县移动公司以业务推广用机的名义申请了一部三星I9108手机,之后我到何某某的办公室将手机送给何某某,我跟何某某说这部手机是我们公司送给他的。我送手机给何某某,一是为了得到何某某的支持,方便我们新农合管理系统软件使用、维护工作的开展,二是为了和何某某搞好关系,为我的业务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3、移动公司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7月,该公司为和客户搞好关系,申请了一部三星I9108手机给何某某。
4、贵州省卫生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业务服务使用协议,证实2012年1月,盘县移动公司与盘县新型农村管理中心签订有业务服务使用协议。
5、关于三星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三星I9108手机价值人民币3 600元。
六、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二次收受盘县城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何某乙贿赂的财物,折合人民币4 880元:
(一)2012年春节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磷肥厂家中,收受何某乙以拜年名义送的人民币1 200元。
(二)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红果镇盘州路净能宾馆七楼家中,收受何某乙以祝贺何某某家搬家为名送的拉丝鱼缸一个,价值人民币3 6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盘县城关社区服务中心负责人何某乙到我位于磷肥厂宿舍的家中拜年,他提了两瓶茅台酒和两条中华烟等物,还拿了1 200元给我。2013年初的一天,我家搬家时,何某乙和他母亲将一个鱼缸送到我家,价值大概4 000元,后来被我妻子段某某和王某某的妻子一起把鱼缸退了,但没有把钱退还何某乙。何某乙送钱给我,是希望我在他们医院的合作医疗服务及监督管理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
2、证人何某乙证实,盘县城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一家民营医疗机构,由我父亲何彰华和我母亲胡某某于2005年共同出资筹建,我参与服务中心部分事务的经营管理。2012年春节前,我到何某某家拜年,送了他两条福贵烟、两瓶茅台酒等物,还有1 200元的红包。2013年初,我听说何某某家搬家,我和我母亲胡某某想以恭贺何某某搬家为名送点钱给他,觉得送钱不太好,就买了一个鱼缸送到何某某家。何某某是合管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合管中心工作,盘县城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取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资质后,每月上报的新农合报销费用要由合管中心审核和拨付,每年合管中心都会对我们服务中心的医疗业务进行检查,我送钱物给何某某,是为了维持好与何某某的关系,得到何某某的关照和帮助,以便盘县城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顺利地开展合作医疗业务。
3、证人胡某某证实,2013年1月,何某乙知道何某某家搬家,打算乘机送点钱,又觉得不合适,就买了一个3 680元的鱼缸送到何某某家。
4、证人米某某证实,2013年春节前,一个30岁左右的小伙和他母亲到红果金某甲岸水族馆购买了一个1.5米的拉丝鱼缸,价格是3 600多元,要我们把鱼缸送到净能宾馆七楼,过了三四天,这家人觉得鱼缸不好看,这家姓段的女人到我们金某甲岸水族馆,另外看中售价10 600元的橡木鱼缸,要把之前的拉丝鱼缸退回来抵款3 600元,之后我们就将橡木鱼缸送到净能宾馆7楼姓段的这个女人家,抵款的3 600元就退还给姓段的女人。
5、证人段某某证实,我家搬家,何某乙送了我家一个鱼缸,鱼缸是鱼缸店的人送到家安装的,几天后,由于这个鱼缸我家不怎么喜欢被我退给鱼缸店,老板退给我3 800元。
6、销货单,证实2013年1月26日,大米记载销售给姓何的1.5米拉丝下过滤网鱼缸一个,总价3 680元。
7、盘县城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营医疗机构初审调查资料、盘县城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资料、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文件、协议书,证实经盘县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后,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委员会行文确定盘县城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何某某代表合管中心与盘县城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协议。
七、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红果镇搭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总经理汤某某的车回家途中,在车上收受汤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0 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3年上半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总经理汤某某到中国人寿保险盘县支公司来,了解保险公司与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情况,我和汤某某在餐馆吃完饭后,汤某某在开车送我回家的路上送我1万元钱。汤某某送我钱,一方面是希望我在他们公司经办新农合服务的工作上给予照顾和支持,对审核新农合补偿资金时给予照顾,在支付服务费给他们提供方便;另一方面是希望搞好关系,方便与合管中心对接、协调工作上的事情。
2、证人汤某某证实,我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总经理,我们公司在经办新农合服务的过程中,要与盘县合管中心发生业务往来。2013年6、7月的一天,我到盘县子公司检查工作时,打电话给盘县合管中心的主任何某某,约何某某等人在一起吃饭,吃完饭后,我又邀请何某某到盘县子公司检查指导新农合经办服务工作筹备情况,检查完后,我和司机金某甲开车送何某某回家,在路上的车里我拿了1万元给何某某。这1万元钱,我是以招待开支的名义在我们公司财务报了账的。送钱给何某某,主要是希望能够和何某某及盘县合管中心搞好关系,以便我们公司在盘县开展新农合经办业务能够顺利进行。
3、六盘水市盘县人民政府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六盘水市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协议和购买商业大病保险协议、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支付移交协议、《六盘水市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实施方案(试行)》,证实2013年3月14日,盘县人民政府行文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中保人寿管理,何某某代表合管中心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签订协议。
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复印件等,证实汤某某安排公司职员以招待费等名义报账抵款。
八、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淤泥乡中心卫生院院长惠某某办公室,收受惠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 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我根据卫生局的安排到淤泥乡中心卫生院迎接、陪同市卫生局的领导对乡镇示范卫生院评审,惠某某在他办公室拿了1 000元给我,我推辞不要,他说是评审费我才收下的。我到淤泥卫生院迎接、陪同市卫生局的领导是我的工作职责,惠某某说给我评审费,实际上是一个借口,惠某某送钱给我是想和我拉关系,希望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们医院提供支持和帮助,希望我在评审示范卫生院的过程中给他们医院说好话。
2、证人惠某某证实,2013年8月,盘县卫食药局和六盘水市卫生局联合对淤泥乡中心卫生院进行乡镇示范性卫生院的评审,何某某担任示范性卫生院评审组的组长,我在我办公室,将装有1 000元的信封拿给何某某,请他在评审过程中对我们医院的评审工作给予支持和关心,何某某推辞了几下后将信封收下。这个钱,我是以购买办公用品的名义拿发票到医院财务报销处理了的。
3、盘县淤泥彝族乡中心卫生院创建六盘水市示范乡镇卫生院工作汇报、六盘水市创建示范乡镇卫生院评估细则、2013年度市级示范乡镇卫生院(卫生室)基本情况表及申报审批表、付款说明、发票等证据,证实2013年8月1日,淤泥乡卫生院接受创建示范乡镇卫生院评审。
4、付款说明、记账薄、现金支出凭单、发票等,证实以办公用品为名报账的情况。
九、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大酒店大厅,收受盘县乐民成光医院负责人何某丙贿赂的人民币8 8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3年初,我家搬家,在盘县大酒店摆酒席请客,盘县成光医院的负责人何某丙拿了一个装有8 800元的现金的信封给我,她说是她父亲何某丁送的。盘县成光医院是盘县合管中心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受我们的监督管理,她送钱给我是希望我对他们医院的新农合给予关照。2013年,何某丁家嫁女儿,我送礼金2 000元,2012年,何某丙结婚时我送过她家礼金300元。
2、证人何某丙证实,盘县成光医院法人是我父亲何某丁,这个医院一直由我负责经营。何某某家搬家,我就乘他家摆酒席的机会拿了8 800元装在信封里,在盘县大酒店门口送给他。我送钱给他,一是感谢平时他对我们医院工作的帮助和关照;二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盘县乐民成光医院以后各方面的工作能继续得到他的关照和支持。
3、证人何某丁证实,我是盘县乐民成光医院的法人,具体是女儿何某丙经营管理,我小女儿何黔2013年4月结婚,何某某去吃酒送了我家2 000元。
4、乐民成光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营定点医院申报材料、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营医疗机构初审调查资料、六盘水市新型农村合作管理委员会文件、协议书等,证实经盘县乐民成光医院申请后,六盘水市新型农村合作管理领导小组行文批准盘县乐民成光医院为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何某某代表合管中心与乐民成光医院签订协议。
十、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大酒店大厅,收受盘县友好医院股东林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 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3年初,我家搬家,盘县友好医院的林某某到盘县大酒店大厅送了一个装有5 000元现金的信封给我。他送钱给我是希望我在新农合的监管过程中给予他们医院关照,能够给他们医院提供便利。
2、证人林某某证实,我和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筹资创办了盘县红果友好医院,2011年的时候,通过盘县卫食药局审批,盘县红果友好医院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听说何某某家搬家,在盘县大酒店办搬家酒,我就想乘这个机会送点钱给他,后我将 5 000元钱装在信封里,拿到盘县大酒店大厅送给何某某。何某某是盘县合管中心主任,送钱给他是想和他搞好关系,希望在检查的时候不要为难我们医院,同时我们友好医院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每隔两年合管中心都会对医院进行考核,一旦考核不合格就会被整改,这样就会对医院的经营造成影响,所以送钱给他也是希望他在对友好医院进行考核的时候提供点方便。
3、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文件、六盘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申请表、申报资料、红果友好医院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营医疗机构初审调查资料、协议书,证实经盘县红果友好医院申请后,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委员会行文确定友好医院为农村合作医疗机构,何某某代表合管中心与盘县红果友好医院签订协议。
十一、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大酒店大厅,收受盘县春晖医院法人代表严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 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3年初,我家搬家,在盘县大酒店摆酒席请客,盘县春晖医院院长严某某请我侄女何某戊带了一个装有2 000元现金的红包给我。严某某送钱给我,一是希望我在合作医疗服务上对他们关照和帮助;二是希望和我搞好关系,以后在对他们医院监督的过程中给予方便和照顾。
2、证人严某某证实,我是盘县春晖医院的法人代表,2013年1月,我听说何某某家搬家,我请何某戊代我送了2 000元钱给何某某。何某某是盘县合管中心主任,盘县合管中心又是春晖医院的主管部门,听说他搬家后送钱给他,一方面是想表示一下心意,另一方面希望和他搞好关系,在管理医院的过程中能得到他的支持和关照。我和何某某没有深厚的感情和亲戚关系,平时没有任何往来。
3、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文件、盘县春晖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及申报资料、盘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调查表,协议书,证实经盘县春晖医院申请,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委员会行文确定春晖医院为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何某某代表合管中心与春晖医院签订协议。
十二、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分两次收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盘县支行行长金某某送的购物卡2张,总面值人民4 000元:
(一)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其办公室收受金某某的送的一张合力超市购物卡,面值人民币2 000元。
(二)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盘县红果干沟桥,被告人何某某在金某某的车上收受金某某送的一张红月超市购物卡,面值人民币2 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3年春节前,盘县邮政储蓄银行金某某行长到我办公室,聊了一些工作上的事后,他准备离开时,拿了一张购物卡给我,说是快过年了,表示一点心意,感谢我对他们银行工作的支持,我推辞,金某某把购物卡放在我办公桌上就离开了,这张卡面值是2 000元至3 000元,是合力超市或者红月超市的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我约金某某到干沟桥吃饭,他开着一辆车在一圆盘附近遇到我,我就上了他的车,在路上,金某某拿了一张购物卡给我,说是感谢我对他们银行工作的支持,这张购物卡面值也是2 000元至3 000元,是合力超市或者红月超市的购物卡。他送购物卡给我的目的,是希望得到我的帮助稳定合管中心在他们银行的存款,希望合管中心和财政对接支付款时得到我的协调,帮助解决他们银行的困难,支持他们银行的工作。
2、证人金某某证实,我从2011年8月担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盘县支行行长,盘县卫生局下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我们盘县支行开有新农合专用账户,由我们支行负责对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款项进行储蓄及支付、划拨。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何某某的办公室找他,并对他说为了感谢他对我工作的支持,送一张购物卡给他,我把购物卡放在何某某的办公桌上就走了,购物卡的面值是2 000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某约我一起到干沟桥吃饭,我开车到干沟桥的路上遇到了何某某,何某某就上了我的车,在车上我送了一张价值2 000元的红月超市购物卡给何某某,跟他说是感谢他一年来对我工作的支持。我送购物卡给何某某,一是感谢何某某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中对我个人工作的支持;二是想维系好盘县支行与合管中心的良好关系,以便更好地开展盘县新农合资金的存储业务,避免对我个人的工作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盘县邮政局代理业务部开户情况说明,证实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盘县邮政局开设账户。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被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通知到办公室接受询问,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发后,其已退交了全部涉案款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检举揭发吴某某杀人的事实,根据该线索将吴某某抓获后未予以批捕,被告人何某某检举揭发他人涉嫌抢劫的事实,经查证属实,二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已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另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盘府任免字[2008]8号《县人民政府关于何航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盘干任[2012]70号及75号《关于田子能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盘人劳干字(1996)228号《关于何某某等二位同志任职的通知》、盘卫食药字[2013]127号《盘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进行调整的通知》、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盘县县管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考察材料、盘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证实何某某入职、任免及考核情况,2008年6月10日,何某某担任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主任;2012年9月25日,何某某担任盘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工作,作为副局长,还分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工作。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及说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被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通知到办公室接受询问,次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后对被告人何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
4、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证实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何某某已退交了全部涉案款项。
5、情况说明、检举信、犯罪线索转递函、提讯题解证、询问/讯问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讯问笔录等,证实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现案件已立案侦查。
6、盘县公安局刑事案件举报线索卷宗一册,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在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检举吴某某杀人的线索,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吴某某抓获,经认定吴某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未予以批捕。
7、立案决定书、拘传证、六盘水市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决定书、传唤证、拘留决定书、拘留证、报请逮捕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因本案被立案侦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其于2014年4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关于被告人何某某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一)提出侦查机关非法对被告人何某某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严重违法的问题。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已提供了破案报告、盘县反贪局补充侦查终结情况说明、询问通知、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意见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告知书、执行回执、盘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盘县人民检察院说明和技术科情况说明等证据,上述证据已证实盘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何某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和执行主体均符合法律规定。(二)提出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在被告人何某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非法在指定居所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在审讯过程中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应对被告人何某某的原供述予以全部排出的问题。公诉机关已在庭审中提供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侦查人员取证合法性的书面说明、七次讯问笔录的传唤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告知书、光碟等证据,足以证实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形,不应对被告人何某某的原供述予以排除。综上所述,本案庭审中,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经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认为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因此,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程序严重违法及非法取证的意见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盘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县合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对盘县乡镇卫生院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01 08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于2011年11月的一天,在红果镇磷肥厂宿舍家中,收受蔡某某贿赂现金人民币 20 000元的事实,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就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金额均不能相互印证,该桩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故应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收受他人贿赂的金额为101 080元。被告人何某某在法庭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抓获涉嫌犯罪的嫌疑人二人,其行为已构成一般立功,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将涉案款项全部退交,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
对被告人何某某提出没有收到张某某送的2万元、陈某某送的1万元、汤某某送的1万元、蔡某某第2次送的1万元的辩解意见,因有被告人何某某的原供述与证人张某某、陈某某、蔡某某、汤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何某某收受上述款项的事实,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对被告人何某某提出收到蔡某某第1次送的2万元已退还、收到王某某送1万元现金及鱼缸已拿2万元退回的辩解意见,因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其已确认收到了二人所送财物的事实,故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何某某提出第5桩、第6桩、第8桩、第9桩、第10桩、第11桩、第12桩不属于受贿的辩解意见、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在搬家期间收受的何某丙、严某某、林某某的礼金部分、收受王某某送给何某某孩子的压岁钱部分,均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不能以受贿论处,收受惠某某给的1 000元钱属评审人员的费用,应认定被告人何某某受贿的金额为5万余元的辩护意见,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已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盘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县合管中心主任期间,负责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明知沈某某、何某乙、惠某某、何某丙、林某某、严某某等人是与其有业务往来的人员或其监管的对象,送钱是为获得自己的支持或关照,而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且在案发前均未受到处理,本案涉案金额合计为101 080元,其行为已符合受贿罪的法律规定,应按受贿罪对被告人何某某定罪处罚,故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及理由,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何某某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在任职期间,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蔡某某送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某具有一般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其检举揭发吴某某的行为系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的辩护意见,因其提供的证据已证实吴某某的行为未被认定为犯罪,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何某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1 08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韦云娟
人民陪审员 王广普
人民陪审员 敖盛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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