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再海、吴老袍盗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1:16
公诉机关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家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6日经从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2月1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三大队民警抓获,并羁押于信阳第一看守所,2016年2月3日由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对其宣布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从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乙,家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15年11月26日经从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3月8日,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4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往洞镇朝利村五组。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从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祖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下旬,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相互邀约去坡上偷伐木材,之后二人又邀约吴某丙(已判决)、吴再严(批捕在逃)偷伐木材。2014年5月30日晚8时许,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与吴某丙、吴再严将被害人王树华位于从江县往洞镇朝利村“借弄苗”坡的杉树砍伐并断栋后,雇请吴某丁驾车装运,由吴某丙、吴再严押车运至榕江县某木材加工厂准备出售时,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从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盗伐的杉木蓄积为5.2846立方米,材积为3.3821立方米。

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查明,本案被盗伐的材积为3.3821立方米的林木和用于运输木材的蓝色南俊牌×××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均已在本院(2016)黔263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中予以判决。2016年2月1日被告人吴某甲在K1007(周口至广州)次列车上被武汉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三大队民警抓获,并羁押于信阳第一看守所,从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2月3日赶赴信阳第一看守所对被告人吴某甲宣布执行逮捕决定,同日将被告人带至从江县看守所进行羁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林权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从江县公安局往洞派出所证明,从江县往洞镇朝利村民委员会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吴某丙、吴某丁辨认吴某甲、吴某乙的笔录及照片,吴某丙、吴某丁、吴某甲、吴某乙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吴某丙、吴某丁、王某某、吴某戊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蓄积5.284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均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的主犯。鉴于被告人吴某乙主动到从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被告人吴某乙在案发前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村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吴某乙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物和森林资源不被非法破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罚金限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吴某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叶 迎 春 

二○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邱春娅(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