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系被害人王敬洪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系被害人王敬洪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系被害人王敬洪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系被害人王敬洪母亲。
四原告人委托代理人李文强。
被告人曹桂,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户籍所在地贵定县,住贵定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5年10月26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桂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袁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洋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文强,被告人曹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曹桂和被害人王敬洪,李华军、沈春发在况学贵家棋牌室打麻将。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曹桂怀疑王敬洪打牌作假,与王敬洪发生冲突并互相抓扯,被在场人劝开。后王敬洪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曹桂用木质椅子打在王敬洪额头处致其倒地,头部撞在水泥地面上,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无效后于2015年11月26日凌晨死亡。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曹桂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判处,并提交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起诉。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116659.98元,护理费2442元,营养费15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100元、死亡赔偿金133424.40元、丧葬费21407.50元、生活抚养费66712.20元共计345296.08元。并提交发票一张,四原告的户口薄予以证实。
被告人曹桂辩解被害人王敬洪打牌时作假被他发现,在与其理论时被他用手指,才动手的。对民事部分表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5日,被告人曹桂和被害人王敬洪,李华军、沈春发等人在贵定县宝山街道办事处龙港村况学贵家棋牌室打麻将。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曹桂怀疑王敬洪与李华军合伙打牌作假,与王敬洪发生冲突并互相抓扯,被在场人劝开。后王敬洪准备离开况学贵家时,被告人曹桂手提一把木质椅子打在王敬洪额头处,王敬洪倒地头部撞在水泥地面上昏迷,被送往贵定县人民医院抢救,次日因伤势严重被转至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治无效后于2015年11月26日凌晨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敬洪系头部钝器击伤,导致左额颞叶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脑干损伤、脑内出血,继发感染,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被告人曹桂于2015年10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家属支付了6700元的医疗费。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曹桂供述,2015年10月25日16点30分左右,我和沈春发及两个陌生男子在贵定火烧寨门口一个小卖部人家里打麻将。其中一名戴金项链的男子坐我上手(左边),另一名戴眼镜的男子坐我对面,沈春发坐我下手(右边)。我们四人在一起打麻将已经打了三个多小时了,我们打五元一炮的麻将。打到有一把的时候,我对家那名戴眼镜的男子自摸二筒胡牌了。坐我上手的戴金项链的男子就把自己的牌扑倒,然后我看见他手上拿了一颗麻将藏在手里,之后他双手推整了一下麻将,我叫他别动,他不听。我就看见他把藏在手里的麻将放到了翻鸡(当地打麻将的一种规则)的位置,然后他就把藏在手里的这颗麻将当翻鸡的牌翻了出来,我就看见他藏的这颗麻将是七筒,那这把牌就是八筒的鸡,我就知道他作假了,因为我的对家有三个碰掉的八筒及一个冲锋的么鸡。对家那名戴眼镜的男子就说:“我一抠五鸡,你们付钱,他(指我的上手)搞不搞假我不清楚,我也不认识他。”我就说:“你们两个一起的,不可能不认识,这钱我肯定不会拿。”对家说: “我不管,你把钱拿给我就行了。”沈春发也说:“你们搞假要不得。”我就对戴金项链的男子说:“你看咋个处理。”我的上家就说: “关我屁事,又不是我胡牌。”我的上家就站起身准备走,我也站起身说: “你咋个可能走。”我的上家就说:“你想搞哪样?”我就说: “随你搞哪样。”戴金项链的男子用右手手指指了我的额头一下(手指触碰到我的额头)说:“杂种,你想搞哪样。”我被他一指就更生气了,我右手一拳就向他打去,被他躲开了。戴金项链的男子一脚踢在我的肚子上。我就冲上前用左手抓住他的衣领,准备用右手打他,被在场的人拉住了,我就揪住他的衣领不放手。在场的人一直在拉开我们,我当时还把戴金项链的男子的衣服拉坏了。来劝架的主人家就说:“你们不要打,出去外面。”我就和我的朋友先走到外面,戴金项链的男子就对主人家说“我的衣服坏了,你找件衣服给我穿”。主人家就找了一件衣服给他,他穿上衣服就向他的摩托车走去。我看见戴金项链的男子没有和我商量这件事的意思,就从身边抓起一把木椅子向他走去,我拿着木椅子打在他的额头上,他就后仰倒地平躺在地上,头部后方就直接碰在地上。我看见他的头部就流血了,现场有人打了12O ,救护车来后就把戴金项链的男子送去医院,我看见他是走路上救护车的,我觉得他伤得不重,朋友又叫我去吃饭,就没有管这事了。喝多了我就去南海浴都洗澡,然后就在里面睡觉了。今早我父亲打电话给我说了警察找我的事,我就回家商量了一下,之后我就来派出所了。
二、证人证言。
1、沈春发证言:今天下午去况学贵家打麻将。王老弟(又名王小弟,被害人王敬洪,下同)坐我对面,曹江湖(被告人曹桂,下同)坐我的上手(左手边),李华军坐我的下手(右手边)。大约5点钟,李华军胡牌了,王老弟右手卡着一块牌,然后迅速的用双手卡着面前的牌向前动了动,李华军就伸手去“翻鸡”,翻出了七筒,即是八筒的鸡。李华军正好碰有三个八筒,这时曹江湖就问王老弟为什么拿牌下去,王老弟不承认,曹江湖就问王老弟你又没有胡牌,你拿双手搭在牌上,又拿一张牌进去是什么意思。王老弟不承认。李华军说他不知道,只晓得胡牌了就该翻鸡,叫我们给钱,我也准备给钱,曹江湖就说为什么要给。就这样曹江湖和李华军争吵起来,我看到后就将李华军推开了,曹江湖叫他们退钱,王老弟和李华军不愿退。王老弟站了起来,嘴里不停的念着,曹江湖一下子就站起来,王老弟想打曹江湖,曹江湖躲开了没有被打到,曹江湖就一拳打在王老弟的肩部脖子处。主人家况学贵就上来劝大家不要打,于是大家出来到了门外,只有王老弟还在里面,曹江湖就在外等王老弟出来想问清楚。大约过了几分钟,王老弟出来就朝况学贵家铁门方向走,走得很快,曹江湖看王老弟要跑,就顺手提着一把木椅子冲了过去,况学贵上前去拉,也拉住了曹江湖,当时他们已经离得很近,曹江湖右手提着椅子就朝王老弟的头上砸了下去,我看到正好砸在王老弟的额头上。王老弟被砸后,没有叫,就直直的往后栽倒在地上。大约过了一两分钟,王老弟才从地上动了动准备起来,但起不来,过了一会儿120来就将王老弟送走了。
2、李华军证言:下午的时候,我和王老弟、沈春发及一个叫江湖的人在我表哥况学贵家打麻将。我和王老弟、江湖、沈春发打一桌,江湖说王老弟打假牌叫王老弟退钱,我说我一胡牌你们就扯皮,王老弟和江湖在揪扯,大约一分钟后大家就平息了,他们走了出去,我也出来了,江湖就在路口站着,没有离开。五六分钟后,王老弟换好衣服出来,朝铁门方向走,这时江湖就从路口冲出来,顺手提起了路边的小椅子,朝王老弟冲去,我表哥看到后立即抱住江湖,但没有抱住他拿椅子的右手,王老弟可能听到后面有动静,就转过身来,江湖手中的椅子就砸在的王老弟的头上。王老弟倒在地上,面朝天上,一动不动,大约过了一两分钟,王老弟动了一下,想撑起来,但没能撑起来,我们叫他不要动,他额头上有一点血迹,有一只眼睛有点肿,在他后脑勺着地的地上有一小滩血。
3、况学贵证言:我是事发现场茶室的主人。今天下午17时左右,曹江湖说王老弟打牌搞假,不让王老弟走,同时一拳打在王老弟的脸上。我看到打起来后,上前一把抱住曹江湖不让曹江湖打,但曹江湖仍不停用拳头殴打王老弟,用脚踢王老弟,我和我爱人都劝大家不要打了,于是大家就停了下来,其他人都走到门外。王老弟叫我找件衣服给他穿,换好衣服后他就出门去往我家铁门方向走。这时曹江湖一下转身提起旁边的椅子朝王老弟冲过去,我也迅速的跑去抱住曹江湖,他提着椅子砸在王老弟的头顶,我看到王老弟没有说话,也没有其他动作,身体就直直的往后栽倒在地上,我听到“砰”的一声,王老弟在地上一动不动,眼睛闭着,我还以为死了,大约过了四五分钟,我才看到王老弟挣开眼睛,他想从地上爬起来,但起不来,我看到地上流有血,有人打了120。
4、宋承勇证言:到了四点过的时候,我听见曹江湖大声的对着中年男子说对方偷牌,他们吵起来了,之后还打起来,后来被劝开大家就一起走出来了。在一根电杆那儿我刚坐下,就听到况学贵喊道“江湖,你搞哪样?”我就反脸过来看到那个中年男子直挺挺的倒下去,曹江湖手里拎着一把喷着蓝色油漆的木椅子,而况学贵拦腰抱着曹江湖,我走过去,看到这个中年男子眉心有点血迹,后脑勺那儿有一滩血。
5、陈慧证言:当时比较混乱,曹江湖站起来伸手向王小弟打去,是否打到王小弟我没看清,曹江湖就和王小弟扭扯在一起,宋小勇、廖军、周勇就向我们这边冲了过来,我就和李华华把他们推开,在场的人就没有动了。王小弟穿好衣服后手里拿着摩托车钥匙向我家大门外左边走去,才走了一、两米远,曹江湖就从身边抓起一把我家的木椅子向王小弟走去,况学贵马上走过去抱住曹江湖的腰,但是个子矮没有什么效果。曹江湖右手拿起木椅子的靠背向王小弟的头部打去,王小弟当时正好转脸看曹江湖,木椅子的左后脚正好打在王小弟的头上,椅子的脚还滑下来打到了右眼和额头。王小弟当时呆了一两秒钟,突然后仰倒地,后脑勺就直接碰在地面上,他就躺在地上,头部就流了很多血。
6、莫双梅证言:小弟他们四人在打麻将。大约到16时的时候,我突然听到曹江湖说到:“你没胡牌你翻鸡搞喃?”小弟就说上家胡牌他肯定要翻鸡,曹江湖说:小弟就说:“我是摸牌”,曹江湖说:“你摸牌,我看到你已经换牌了,要不然怎么会翻到他(指李华华)五个鸡”,小弟说:“我哪点换牌。”曹江湖说:“你没换牌,我明明看到你拿上去的不是这颗,你为什么换另外一颗下来。”小弟说:“我摸的就是这颗。”就这样扯了一两分钟,李华华说道:“不管你们换不换,我胡牌你们要开钱”曹江湖说“ 不给,就是不给。”李华华说“就是要要”,曹江湖就来了一句“你想搞喃?”李华华说“随你!”我就听到有人开始砸麻将,这时我们桌的其他三个人就往李华华他们那桌冲过去,把我都推到在地了。等起来的时候,我看到李华华站在他打麻将的地方,拉住宋小勇他们,李华华还说道“你们连我都要打不是。”我看到拉扯起来后,我就跑了出来。接着大家都出来了,只有小弟还在家里,他说他的衣服被拉烂了,叫况学贵找衣服给他换。我出来后就站在况学贵家门面旁边面朝三岔路口和人讲话,曹江湖就蹲在我的左前方一点,曹江湖的旁边有个小姑娘在吃面,小姑娘的旁边正好空着一根椅子,曹江湖朝小弟喊:“你出来嘛!”但小弟没有说什么,也没有出来。大约过了5分钟左右,小弟走出来后,我就看到江湖一下子站起来去提旁边的椅子,还把小姑娘的面条打泼了,曹江湖提起椅子就冲了过来,我担心被碰到,让了一下,突然听到砰的一声,我反脸一看,小弟已经面朝天躺在地上,他眉毛中间至嘴角有一道血迹,后脑勺接触地面的地方就开始流血,流了一小滩在地上。
7、张正琴证言:2015年10月25日17时左右我在急诊科值班,接到一个女士打来的出诊电话,叫我们赶紧去王大坝接个病人。我下车后看见一名偏胖的中年男子坐在地上,双手自然下垂,后脑勺流了很多血,他的右眼眶有点淤青。我们问他流血多长时间,但他一直不说话,我给他上氧气,他还自己把氧气摘开,一直很躁动不安,乱扯纱布。我看他的伤情有点严重还不配合治疗,就叫司机赶紧把人送上救护车。
8、肖纯琴证言: 2015年10月25日下午,我们医院值班室接到电话,说在火烧寨有人受伤。我下车一看,大概有十来个人在这家小卖铺门口,还有一个人坐在地上,身上有很多血,主要集中在头部,他双手自然下垂,右眼眼眶有些淤青,头部有血,所以帮他检查头部,发现头顶有个两三公分长的伤口,于是帮他包扎伤口,但是对方把纱布扯了。这样持续了两三次,在包扎的过程中,问他除了头部受伤之外,还有其他地方受伤没有,但是对方只会说头痛。当时我们看情况比较严重,就扶他上救护车。
9、况学文证言:姓王的这名男子说:“我输钱的,我搞什么假牌。”曹江湖就说:“你输钱关我卵事!”,就伸手过去揪他的衣领,并用拳头打在姓王的男子头部,姓王的男子就和曹江湖扭打在一起,况学贵就过去拉架,我看见他们打起来了,就起身走到门口去了。过了两分钟左右,曹江湖先从房间里面走到大门的位置,姓王的那名男子准备走出来,曹江湖就伸手揪住他的衣领,并把衣服给扯烂了。况学贵就马上跑过来拉,并把这名姓王的男子拉进了家里。曹江湖就走到了况学贵家门口站着,然后这名姓王的男子就跟况学贵说:“学贵,我的衣服烂了,你拿件衣服我穿。”况学贵就拿了一件衣服给这名姓王的男子,这名男子穿着况学贵的衣服就出了况学贵家,走了约三米远,曹江湖就突然从院子里面用右手抓了一根木制的椅子向这名男子跑了过去,这名姓王的男子听见后面有人,就回头看,曹江湖就用右手提着椅子从上往下砸在了这名男子的头顶,男子被砸之后,没有什么动作,也没有还手,就往后倒在了地上。曹江湖还用脚踢了这名姓王的男子右边腰部一脚,况学贵看到之后,就赶紧跑过去将曹江湖给拉开了。这名姓王的男子一动不动,头部开始冒血。他昏迷了大概二十分钟左右就醒来了,他爬起来坐在地上,头上全部是血。救护车到了之后,况学贵就把这名姓王的男子抬上了担架,况学贵的妻子(陈慧)就陪同护士将这名姓王的男子送去了医院。
10、廖泽军证言:我们听到有人推桌子响的声音。我反脸就看到曹江湖一只手伸向戴金项链的男子,况学贵就把戴金项链男子抱开用自己的身体挡住曹江湖,我们这桌的人就一起上前去拉架,我拿着麻将砸在桌子上说“日你家妈,喊他退钱算卵,大家都是一个寨子上的。”我砸的这颗麻将正好弹起来飞到况学贵的屁股上。我叔叔廖某某看到我砸麻将就怕我打架,就拉着我走了。大约过了5分多钟,我就听到况学贵家门口有人讲人打死噢,看到戴金项链的男子平躺在况学贵家门旁边的地上,过了一会儿救护车来了,有人把戴金项链的男子扶起来,我看到他头部着地的地方有一滩血。
11、钟厚琴证言:下午四点过钟,沈发发那桌打麻将的人就吵架了,四个男子全部站起来,我看可能要打架了,就把我们那桌的全部喊出门了,我和廖老四去不远的商店买东西,过得一会儿,我就听他们讲那边打架打第二次了,有人被打躺在地上,过得一会儿人民医院的急救车就来了。
12、宋广发证言:当时他们这桌有人胡牌了,我就听瘦高男子讲:本来翻鸡(麻将术语)不是这颗,你一翻就有这么多鸡,我不开钱。戴眼镜的男子就讲:你不开钱给他你要开钱给我。瘦高男子就起身准备离开,然后瘦高男子、矮胖男子、戴眼镜男子就开始争吵。我看到瘦高男子右手拿着他坐的塑料凳子举起,我看他们打架了,就抱着我儿子离开走到三岔路口,男主人家就把瘦高男子拉出来了,过得三、五分钟,我就听到他们讲有人打架了,看到矮胖男子平躺在打麻将那家的门面过去一点的地上,眼睛是半闭的,但是眼珠没有转动的样子,头朝房子方向,脚对着三岔路那边,头部后脑勺接触的地上有血,脸色有点苍白,没有讲话,应该是受伤了。我当时讲了一句话:“人被打这么老火,你们还不报警?”过得两三分钟,矮胖男子就苏醒过来就抬头想起来,男主人家和戴眼镜的男子就叫他不要动,等救护车来,有人找得一块纸壳垫在矮胖男子的头下,过得一会儿救护车就来了,他们就把矮胖男子扶上车了。
13、证人廖某某证言:打到下午四点过钟,曹江湖他们那桌就争吵起来了,好像是李华华自摸胡牌后,王老弟翻鸡(麻将术语),当时翻出七筒,就是八筒的鸡,曹江湖就讲王老弟没叫牌咋个会有鸡,是换牌还是偷牌,就讲不给钱了,李华华和王老弟喊他给钱,双方就吵起来了。我看他们要打起来,我们就走了。大概10多20分钟,我又去况学贵家前面三岔路口,看到人民医院的车子已经在况学贵家门口,王老弟就平躺在况学贵家门口铁门前面,头靠近铁门位置。
14、莫双梅证言:他们两个争吵升级以后,我们这一桌的三个男的就一起冲过去了,是过去拉架还是打架、我不是很清楚。其中一个叫周勇的男子经过我旁边的时候我就被他拉摔倒在地上,所以他们具体是怎么打的我不清楚。我眼睛余光看见曹江湖突然提起板凳往我的身后跑,我就被吓到了,我也怕伤害到我,就往况学贵家小卖部的门里面跑,然后我听见敲椅子的声音,我出去一看,那名叫“小弟”的男子已经躺在地上了。
三、鉴定意见。
证实死者王敬洪系头部钝器击伤,导致左额颞叶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脑干损伤、脑内出血,继发感染,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送检的“地面红色污物”字样棉签等物证,支持上述生物检材为王敬洪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另有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尸检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桂因赌博与被害人王敬洪发生纠纷后,持木椅殴打王敬洪致其倒地头部受伤,因伤情严重造成王敬洪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桂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医疗费116659.98元,护理费2442元,营养费15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100元、丧葬费21407.50元(共计145159.48元-6700元=138459.48元)请求合理,予以支持。但死亡赔偿金和生活抚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29年10月25日止。)
二、被告人曹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袁某某经济损失一十三万八千四百五十九元四角八分(¥138459.48元)。
三、作案工具蓝色木椅子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喻正勇
审 判 员 朱家宏
人民陪审员 沈远新
二○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秦忠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