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应军犯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8-30 21:13
公诉机关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应军,贵州省都匀市人。2016年1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荔波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荔波县看守所。同年1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余庆县看守所。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应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应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6日,被告人罗应军与李学文、蒙珏璋(均在逃)、潘华广(已判决)经预谋诈骗他人财物后,驾车到余庆县城,由潘华广冒充余庆县老板,李学文冒充浙江老板,蒙珏璋冒充工商银行工作人员,罗应军负责放哨接应,以虚构在工商银行兑换外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某现金21万元后逃至都匀市分赃。其中,被告人罗应军分得赃款5万元。被告人罗应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现金2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应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应军已退还赃款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应军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应军及同案人潘华广的供述,证人张某某、韦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工商银行取款凭证,本院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收条,释放通知书,羁押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应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现金2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应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应军已退还赃款5万元,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罗应军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及退赃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予以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应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何汶芮

代理审判员  陈太松

人民陪审员  杨再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飞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