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6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绥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2014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79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7日止)。
2016年6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袁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