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0月27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水刑初字第001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德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总和刑期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2012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0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月6日止)。2014年 10月9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73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4月6日止)。
2016年6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德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德学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德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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