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5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2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2008年10月6日本院作出黔南刑执字(2008)第37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月12日止);该犯因余罪,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瓮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一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7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止)。2012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2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7月12日止);2014年7月2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17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0月12日止)。
2016年6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6月21日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艾龙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艾龙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艾龙涛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判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艾龙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年2019月1日12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承东
审判员 韩建丰
审判员 袁 慧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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