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安江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11
罪犯段安江,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6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都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段安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9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二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2012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1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段安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0日止);2014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5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段安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7月10日止)。

2016年6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安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段安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段安江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安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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