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 月8 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
2016年6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杜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杜建平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