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黔水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印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于2009年3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印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曾印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印林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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