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祥雨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肖祥雨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于2014年8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综合记功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祥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6年5月获得综合记功。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假释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肖祥雨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祥雨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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