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万伦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08
罪犯杨万伦,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万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受害人20000元。被告人杨万伦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黔高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止,于2012年9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万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法院判决履行民事赔偿,于2014年12月、2016年5月两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杨万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积极履行民事赔偿,本可从宽,但因其罪行严重,应予从严,综合从宽从严因素,故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万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5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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