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廷刚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08
罪犯王廷刚,男,1980年3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6年9月27日作出(2006)成铁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廷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6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于2006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09年11月、2012年5月、2014年11月三次共获本院裁定减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廷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王廷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积极履行财产刑,本可从宽,但因其罪行严重,应予从严,综合从宽从严因素,故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廷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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