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黔水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涂中应犯盗窃罪、抢劫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被告人涂中应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于2012年11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涂中应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于2015年5月、2016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涂中应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积极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涂中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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