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1:06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乙,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胜华,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敏,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5)第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乙犯受贿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两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黔西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乙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任XX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局长的被告人吴某甲乙利用其负责花都大道驮煤河路段拆迁安置工作的便利,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为拆迁户谋取利益,二人共同收受拆迁户的现金640000元,吴某甲乙分得307000元;被告人吴某甲乙另外单独收受拆迁户现金70000元。其中索贿金额达545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年底,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违规提供袁某某砖厂的补偿款,事后袁某某为感谢二人,在其家中将装有现金60000元的塑料袋送给李某某,后吴某甲乙分得20000元。

2、2011年年初,被告人吴某甲乙违规补偿白某某的违法建筑,事后白某某为感谢吴某甲乙,在吴某甲乙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0000元。

3、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乙向谭某某索要40000元现金,并承诺违规补偿其违法建筑。在吴某甲乙的帮助下,谭某某的违法建筑得到赔偿,事后谭某某到吴某甲乙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40000元。

4、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向张某某索要60000元,并承诺违规补偿其安置房。在吴某甲乙和李某某的帮助下,张某某多得补偿一套安置房。事后张某某分三次在花都大道将60000元现金送给李某某。后吴某甲乙分得20000元。

5、2012年年底,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向罗某某索要60000元,并承诺违规补偿其安置房,在二人的帮助下罗某某家多得补偿一套安置房,事后,罗某某在吴某甲乙的办公室送给二人现金60000元。后吴某甲乙分得30000元。

6、2012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向王某乙索要60000元,并承诺违规补偿其安置房,在二人帮助下罗某某家多得一套安置房,事后罗某某到吴某甲乙家中送给其60000元现金。后吴某甲乙分得30000元。

7、201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向王某乙索要60000元,并承诺违规补偿其安置房,在二人帮助下,王某乙多得一套安置房,事后,王某乙在李某某车上送给其60000元现金。后吴某甲乙分得30000元。

8、2012年年底,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向赵某某索要60000元,在二人帮助下赵某某多得一套安置房,事后赵某某在李某某面包车上送给李某某60000元现金。后吴某甲乙分得30000元。

9、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向张某某索要60000元,并承诺违规赔偿其违法建筑,在二人帮助下,张某某的违法建筑得到补偿,事后,张某某在其家中将现金60000元送给李某某。后吴某甲乙分得30000元。

10、2011年年底,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向蒋某某索要60000元,并承诺违规补偿其安置房。在二人的帮助下蒋某某多得补偿一套安置房,事后,蒋某某到李某某家中将装有60000元现金的塑料袋送给李某某。后吴某甲乙分得30000元。

11、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为刘某某获得拆迁补偿款提供便利。事后,刘某某在吴某甲乙的车上将现金15000元送给吴某甲乙。后吴某甲乙分得12000元。

12、2011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违规提高吴某甲乙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事后吴某甲乙为感谢二人,在其家中将现金30000元送给吴某甲乙。后吴某甲乙分得15000元。

13、2012年年底,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违规赔偿吴某甲丙违法建筑。事后,吴某甲丙为感谢二人,在吴某甲乙车上送给其现金30000元送给吴某甲乙。后吴某甲乙分得15000元。

14、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向龙某甲家索要60000元并违规赔偿龙某甲、龙某甲、龙某乙三兄弟的违法建筑。事后龙某甲在吴某甲乙家中送给其现金60000元。后吴某甲乙分得30000元。

15、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提高黄某某拆迁补偿款,后吴某甲乙从黄某某拆迁补偿款中扣留25000元作为好处费。事后吴某甲乙分给李某某10000元,自己分得15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拆迁补偿协议、黔西县政府(2015)8号通知、吴某甲乙到案情况、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甲乙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未索贿。其辩护人陈胜华、韩敏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在与李某某共同受贿中,吴某甲乙无索贿情节且并未违法违规为拆迁户进行安置补偿,谋取不正当利益;2、被告人吴某甲乙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及犯罪的实施者、违法所得的分配者,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3、被告人吴某甲乙具有自首、立功的情节,可减轻处罚;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乙收受拆迁户黄某某25000元贿款,仅有黄某某陈述,证据不足,不应认定。5、被告人吴某甲乙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1年2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吴某甲乙在担任XX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局长期间。在对XX县孵化园、兴黔大道、工业大道等项目征用XX社区土地及拆迁的工作中,单独或伙同时任XX县城关镇XXX村主任、XX县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主任的李某某(另案)索取或收受被拆迁人袁某某、蒋某某、王某乙等十六人财物共计68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年初,在XX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对XX社区居民白某某家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时,被告人吴某甲乙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对白某某的违法建筑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为由,收受白某某贿金30000元;

2、2011年5月,在XX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对XX社区居民谭某某家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时,被告人吴某甲乙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对谭某某违法建筑按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为由,向谭某某索要现金40000元;

3、2011年年底,在XX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对XX社区居民袁某某经营的砖厂进行征用拆迁时,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袁某某砖厂获得高额补偿提供帮助,共同收受袁某某贿金60000元,后吴某甲乙分得20000元;

4、2011年7、8月,在X X 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对X X社区居民蒋某某家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时,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多补偿一套安置房为由,向蒋某某索要现金60000元,二人各分得30000元;

5、2011年年底,在XX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对XX社区居民吴某甲乙家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时,被告人吴某甲乙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对吴某甲乙违法建筑按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为由,收受吴某甲乙的贿金30000元;

6、2012年7、8月,在XX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对XX社区居民王某乙家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时,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多补偿一套安置房为由,向王某乙索要现金60000元,二人各分得30000元;

7、2012年9月,在XX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对XX社区居民刘某某家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时,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对刘某某违法建筑按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为由,收受刘某某贿金15000元,后吴某甲乙分得12000元;

8、2012年11月,在XX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对XX社区居民龙某甲家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时,被告人吴某甲乙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对龙某甲违法建筑按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为由,收受龙某甲、龙某甲、龙某乙三弟兄贿金60000元;

9、2012年11月,在XX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对XX社区居民罗某某家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时,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多补偿一套安置房为由,向罗某某索要现金60000元,二人各分得30000元;

10、2012年年底,在XX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对XX社区居民赵某某家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时,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对赵某某违法建筑按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为由,向赵某某索要现金60000元,二人各分得30000元;

11、2012年年底,在XX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对XX社区居民吴某甲丙家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时,被告人吴某甲乙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对吴某甲丙违法建筑按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为由,收受吴某甲丙贿金30000元;

12、2013年4、5月,在XX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对XX社区居民王某乙家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时,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多补偿一套安置房为由,向王某乙索要现金60000元,二人各分得30000元;

13、2013年6月,在XX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对XX社区居民张某某家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时,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对张某某违法建筑按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为由,向张某某索要现金60000元,二人各分得30000元;

14、2013年9月,在XX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对XX社区居民张某某家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时,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多补偿一套安置房为由,向张某某索要现金60000元,后吴某甲乙分得20000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甲乙单独索取或收受贿金190000元,伙同李某某共同索取或收受贿金495000元并分得232000元,共计685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乙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吴某甲乙供述: 2010年12月至2014年3月我任XX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局长,主要负责XX社区孵化园、XX大道、工业大道及龙潭路等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在甘棠园区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过程中,我单独收受及伙同李某某等人收受拆迁群众吴某甲乙、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乙、漆某某、张某某等人贿赂款763000元。我个人得款383000元。

(1) 2011年的时候在我、吴某甲的帮助下白某某的违法建筑得到合法建筑的标准赔偿,白某某到循环经济园区我的办公室将黑色塑料袋包的4万元给我。一天打麻将时借给吴某甲2万元,吴某甲要还我的时候,我说是白某某给的好处费;⑵2012年,谭某某找到我要求将他家的违法建筑按合法建筑标准赔偿,我便向其索要4万元,后我跟吴某甲说谭某某家的钱平分,2012年8月份前,在谭某某家中其给了一个装有4万元钱的黑色塑料袋,2万我拿放在吴某甲办公桌上;⑶因吴某甲、李某某和我的帮助,2011年底袁某某的砖厂补偿款从40万提高到60万。李某某告知我袁某某给了6万元钱感谢我、吴某甲、李某某,李某某给了我2万元;⑷ 2012年的时候,李某某找我说龚某某请我们帮忙多弄一套安置房,事成后给6万元感谢我们。签订协议后的一天,李某某叫我到他家院子里给我3万元钱;⑸大概在2012年吴某甲乙对我和李某某说希望我们帮忙把他家的违法建筑也赔了,并拿2、3万元来感谢我们。我和吴某甲乙签订协议后,吴某甲乙约我见面,我到他家后他拿了一个装了3万元钱的黑色塑料袋给我,我收到钱后我打电话约李某某见面,在李某某的面包车上,我拿了1.5万元给李某某;⑹李某某打电话给我说王某乙家想多要一套安置房,愿意拿6万元来感谢我们,我同意后,2013年的一天李某某和王某乙一起来我家,王某乙就拿了一个装3万元黑色塑料袋给我;⑺大概在2012年一天,刘某某找到李某某和我帮忙,希望把他家的违法建筑按合法建筑的标准赔偿,事情办成后拿6万元的好处费给我们,我们答应了。我和刘某某签订协议后的半个月,李某某开他无牌子的面包车来,我上他面包车后他就拿了3万元递给我;⑻大概2012年的时候,在龙某甲家里,龙某甲对我和李某某说希望我们帮忙把他家的违法建筑一起赔偿。随后李某某给他说叫他拿6万元钱给我们,和龙某甲签订协议后过一段时间,龙某甲约我见面,我到他家后他拿了装有6万元一个塑料袋给我。 出来后我打电话约李某某见面,在李某某的面包车上我拿了3万元给李某某,说是龙某甲家拿的钱;⑼罗某某家通过李某某请我们帮他家多弄一套安置房,还说他已经跟漆某某(罗某某之妻)讲了让她拿6万元出来感谢我们,我同意后,2013年的一天,李某某带罗某某和漆某某到我的办公室,漆某某拿了一个装有6万元黑色塑料袋给我,我顺手拿了3万元给李某某;⑽2013年的一天张某甲的妻子赵某某找到我和李某某,请我们帮她家把强拆的房屋以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经协商,赵某某愿意拿6万元出来感谢我和李某某,我们答应后,帮赵某某家办好补偿的最后一天,李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分赵某某家拿的钱,我驾车到达在工业大道和李某某见面,李某某拿了装有3万元一个黑色塑料袋给我;⑾大概在2012年吴某甲丙对我和李某某说希望我们帮忙,把他家的违法建筑也赔了,他会拿2、3万元来感谢我们。我和吴某甲丙签订协议后,吴某甲丙约我见面,我到他家后他拿了一个装了钱的黑色塑料袋给我。我回到车上看吴某甲丙拿的钱是3万元。收到钱后我打电话约李某某见面,在李某某的面包车上,我拿了1.5万元给李某某;⑿张某某通过李某某请我们帮她家多弄一套安置房。李某某向张某某索要6万元钱并告知我。2013年的一天,李某某在我的车上给了我2万元,说是张某某家给的;⒀ 2013年4、5月的一天,李某某打电话给我说王某乙家想多要一套安置房,愿意拿6万元感谢我。我和他家签订协议后一段时间,李某某拿了一个装有3万元黑色塑料袋给我,李某某也是分得了王某乙家的好处费的;⒁2012年的时候李某某跟我说张某某家被强拆的违法建筑得合法建筑的标准赔偿就拿6万元给我们。我和张某某签订协议后过20天左右的下午,李某某约我见面分张某某家钱,李某某就拿了一个装有3万元黑色布袋给我。

大概在2013年11月左右的时候,宋某某要求连她违法建筑也一起拆了并按正常标准赔偿,我向欧某某、吴某甲等人汇报后,上级领导同意按正常标准赔付。于是我就和宋某某签了协议。签订协议后的一个月,宋某某叫我去她家里拿了1万元说是感谢我;大概在2012年左右的时候,吴某甲乙要求连她违法建筑也一起拆了并按正常标准赔偿,我向园区欧某某、吴某甲等人汇报后,上级领导同意按正常标准赔付。于是我就和吴某甲乙签了协议。签订协议后的一个月左右,我经过吴某甲乙家,吴某甲乙叫我去他家坐,拿了一个装有1万元黑色塑料袋给我;2013年的一天,龚某某对我说希望我把他家的违法建筑赔了,我没有明确表示,我要走的时候龚某某的妻子拿了一个编织袋放在我车上,说是十斤核桃,回到家我打开看是3000元。后来我和龚某某签订协议,他家的违法建筑也是按合法建筑赔偿的;黄某某家的现金补偿,是黄某某本人领取的,我没有截留黄某某家的钱。

2、证人李某某证言:我是XXX村村主任。后又任XX处XX社区主任。2012年时,吴某甲对我和吴某甲乙说在拆迁中如遇到合适的,就整点烟钱用。后我和吴某甲乙商量在拆迁过程中对可拆迁可不拆迁的老百姓,找几个靠得住的人从他们那里弄点钱来用。⑴2011年大约9月份的一天我到袁某某家,袁某某给了我1万元。一种原因可能是政府算下来袁某某的砖厂只能得36万,后来他得赔60万,他不希望把这情况说出去。还有一种可能是袁某某砖厂上有24万多元砖是我推荐卖出去的,他为了感谢我给我的好处费。袁某某砖厂实物指标核算下来为26万元,但我不知道吴某甲和吴某甲乙是怎样和袁某某谈成60万元的现金补偿的。后来袁某某送给我1万元钱就是要我不要乱说他的砖厂在拆迁中的情况。⑵2012年8、9月的时候龚某某、蒋某某家想多要一套安置房,于是找到我,我告诉吴某甲乙后吴某甲乙说要6万元,我把情况给龚某某讲,龚某某同意的。后龚某某到我家拿了6万元给我,我将钱转交给吴某甲乙后,他在自己家中分给我3万元;⑶ 2012年6、7月,罗某某找我说想多要一套安置房,我告诉吴某甲乙后,吴某甲乙说要叫他拿点钱。我跟罗某某联系后,罗某某答应了并于2012年6、7月的一天晚上,和他妻子漆某某、我一起去吴某甲乙家,把装有钱的袋子放在吴某甲乙家的柜子上,后吴某甲乙拿了3万元给我;⑷2012年9、10月份,王某乙想多要一套安置房,请我帮忙,我打电话给吴某甲乙,吴某甲乙要王某乙拿6万元钱。我把情况给王某乙讲,王某乙同意的。后我带王某乙到吴某甲乙家并拿装有钱的一塑料袋给吴某甲乙,后吴某甲乙给了我3万元钱;⑸2012年8、9月的时候,吴某甲乙给了我3000元说是刘某某家拿的;⑹2013年9月左右,张某甲的妻子赵某某找到吴某甲乙和我,要求对他家的违法建筑的赔偿,吴某甲乙叫赵某某拿6万元,赵某某答应后。拿了装有6万元的黑色塑料袋给我,后我和吴某甲乙在吴的车上将钱平分了;⑺2013年9月左右我到张某某家,张某某给我讲他家违法建筑想按合法建筑标准赔偿,并想要一套安置房。我打电话给吴某甲乙,吴某甲乙说要6万元。张某某同意后一个星期张某某给了我4万元,我和吴某甲乙在吴的车上将钱平分了。后来过了3、4个月,张某某分两次给了我2万元,我忘记给吴某甲乙了;⑻2013年4、5月份,我去王某乙家,王某乙说想多要一套安置房,我打电话给吴某甲乙,吴某甲乙说可以的。我当着王某乙的面告诉吴某甲乙说王某乙愿意拿6万元感谢他。过几天后王某乙分两次给了我和吴某甲乙6万元钱;⑼2013年9月左右,张某某找到吴某甲乙和我,要求赔偿他家的违法建筑,吴某甲乙叫他家拿6万元,张某某同意后张某某家妻子在其家中拿了一个装钱的塑料袋给我,在张某某家外面把钱转交给吴某甲乙,吴某甲乙拿了3万元给我;

黄某某家房子是我和吴某甲乙丈量的,并且也对他家的违法建筑进行了丈量,所以黄某某送给我1万元钱。2012年8、9月的时候,拿1万元说是黄某某家拿的。原因我不清楚;拆迁工作中,我参与了吴某甲乙、吴某甲丙、龙某甲三户的房屋丈量,但与该三户人家没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3、证人吴某甲的证言:我是被告人吴某甲乙的领导。我分管拆迁工作,但驮煤河袁某某、白某某、谭某某家拆迁我没有直接参与拆迁。我和吴某甲乙没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关系。

4、证人白某某证言:2010年年底至2011年3月份,川煤集团煤机厂征用我家房屋。吴某甲乙把我的补偿款由31万改成35万,多给我整了4万元的装修费,我就在吴某甲乙的办公室里拿了3万元的好处费给吴某甲乙。

5、证人谭某某证言:我家有部分房屋不符合正常标准,为了能得到正常补偿,我找吴某甲乙帮忙把我的房子赔了并给一间好点的门面安置房。吴某甲乙叫我给他4万。后我在吴某甲乙的办公室给了吴某甲乙4万元钱。

6、证人袁某某证言:在甘棠工业园区修建的过程中,需要征占我的砖厂,当时负责我家砖厂拆迁补偿事情的是园区干部吴某甲乙、驮煤河村主任李某某。在园区指挥部的一间办公室里,吴某甲乙和李某某协商后,李某某把我拉到一边跟我说,如果我拿6万元出来可以得60万原,不拿只能得50万元,我答应之后又把我带回去和吴某甲乙签了协议,我打电话给李某某叫他来我家,我一次性给李某某6万元钱。

7、证人蒋某某证言: 2012年XX 县修建花都大道的时候要占我家房子,吴某甲乙、李某某给我讲只能得两套安置房。我去找驼煤河村主任李某某,要求多给一套房子给我妹妹蒋某某某住,李某某叫我拿6万元给吴某甲乙局长就可以了。2012年7、8月份的一天,我就以我妹蒋某某某的名义和吴某甲乙签订了房屋安置协议,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就筹了6万元钱,送到李某某家老房子那里请他给吴某甲乙。

8、证人吴某甲乙证言: 2011年年初的时候我家在院坝内修建了两间房子,李某某和吴某甲乙来到我家进行丈量,吴某甲乙当着李某某对我说,说我家这两间房子高度只有3.78米。不足3.8米。不能按两层来补偿。我听了就对吴某甲乙说请他帮忙,把我家这两间房子按3.8米来算,事情办好了我会拿2、3万元感谢他,吴某甲乙当时就对我说,你拿3万元给我,我们帮你整成3.8米。我同意了后,吴某甲乙就和我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协议,协议中,我家这两间房是按两层的补偿标准来算补偿的。大概过了一个星期我的补偿款到账,我就打电话给吴某甲乙约他见面,在我家的客厅里,我把一个装有3万元的黑色塑料袋拿给吴某甲乙。

9、证人王某乙证言: 2012年7、8月左右,李某某说文峰办事处修办公楼要占用我家的田土,我想多要一套安置房。过了10多天李某某打电话告诉我多要一套安置房要拿6万元出来。大概过了几天,我拿了6万元钱到李某某家交给李某某,当时吴某甲乙也在李某某家。我和吴某甲乙签订协议后我多得一套安置房。

10、证人刘某某证言:甘棠工业园区修建孵化园需要征用我家的房屋和土地,2012年5月份的时候,吴某甲乙和我家签协议,协议中我家得了2套安置房和10万余元的补偿款,没有盖公章吴某甲乙就把协议拿走了,我一直催吴某甲乙,吴某甲乙都推脱,到了9、10月份我拿15000元放在吴某甲乙车的副驾驶位置上给他,吴某甲乙才拿协议给我。

11、证人龙某乙、龙某甲证言: 2012年甘棠园区修建海大科技需要征占龙某乙、龙某甲、龙某乙家的房子和土地。龙某甲作为代表与吴某甲乙协商,确定我们三兄弟可以得6套安置房和61万元的补偿款,李某某叫龙某乙拿6万元感谢吴某甲乙,2012年的一天,吴某甲乙、李某某约起我和龙某甲去景宏酒店吃饭并签协议,吃饭的过程中,吴某甲乙把龙某甲叫出去后,李某某对我说,你家几兄弟要得6套房子和61万余元的补偿款,要拿6万元给吴某甲乙。随后我就跟龙某甲说了李某某的要求,龙某甲答应后我们就在景宏酒店的包间里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来拆迁补偿款到账后,是由龙某甲取了6万元以我家三兄弟的名义在我们家中一次性拿给吴某甲乙的。

12、证人罗某某、漆某某证言: 2012年农历10月的一天,李某某打电话给罗某某说拿6万元给吴某甲乙他们,可以多得一套房子。后来罗某某就和妻子漆某某、李某某一起到吴某甲乙家,将6万元送给吴某甲乙。一个星期后吴某甲乙就和罗某某、漆某某签了协议。

13、证人赵某某证言:我是张某甲妻子。2012年腊月的时候,李某某和吴某甲乙来找我家谈拆迁的事情,说我家只能得2套安置房。我家要3套房子并且要求将运煤大道红绿灯附近的违章建筑也按合法建筑赔偿。后我找到李某某帮忙。李某某说帮我家弄成3套安置房,叫我拿6万元感谢。后在李某某的面包车上把6万元给了李某某。

14、证人吴某甲丙证言:大概是2013年3、4月份,XX在修工业园区,我家的房子要被征占。吴某甲乙当着李某某的面给我讲拿到2套安置房和20多万元的补偿款都没问题,但是他们要提成3万元。之后吴某甲乙就和我签订了协议,我得到2套安置房和补偿款后的第二天,我在吴某甲乙开的车上我拿了3万元给吴某甲乙。

15、证人张某某证言:我家龙潭路1290㎡左右的土地和70左右棵树木被征占。2013年的时候李某某给我说只要拿6万元给他,就可以帮我整套安置房,还可以帮忙问土地补偿款和树木补偿款的事情。我第一次在李某某的车上拿了4万元给李某某,第二次给李某某9000元,第三次给李某某11000元。

16、证人王某乙证言:2012年5、6月左右的一天中午,我到李某某家去找李某某帮忙多弄一套安置房,大概过了10多天,李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吴某甲乙都答应多给一套安置房,叫我拿6万元感谢吴某甲乙。后在李某某的车上我用装有6万元黑色塑料袋给李某某。

17、证人张某某证言:大概在2013年6月份,甘棠工业园区扩建运煤大道需要征占我家现位于运煤大道向甘棠园区转弯处的老房子。2013年7月的一天中,李某某叫我去他家,吴某甲乙也在场,到李某某家后李某某把我拉到一边给我说我家要得3套安置房就必须拿6万元给他和吴某甲乙,我为了能够得到3套安置房。我在家拿了6万元给李某某,李某某还接了一个电话说钱到手了。过了几天,吴某甲乙就把协议给我了。

18、证人黄某某证言:甘棠工业园区修建需要征占到我家位于龙家场的房屋和土地,由园区干部吴某甲乙负责协商我家拆迁补偿的事情。2012年6、7月份的时候吴某甲乙和我签补偿协议,我得到2套安置房,还可以得几万元钱,后来吴某甲乙给了我7.2万元钱和协议。我昨天看了协议后发现协议上的是9.8万元,吴某甲乙截留了2.5万元。

19、拆迁补偿协议:证实被告人吴某甲乙与张某某 、吴某甲乙、刘某某、黄某某、吴某甲乙、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乙、吴某甲丙、宋某某、谭某某、龚某某、张某某、罗某某、蒋某某、漆某某、王某乙、王某乙、袁某某、曾某等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

20、XX县委关于蒋发举等同志任免的通知、XX县政府(2015)8号通知:证实2011年2月19日吴某甲乙任XX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长。2014年4月30日吴某甲乙任XX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副局长。

21、被告人吴某甲乙到案情况说明及立功情况说明:证实黔西县人民检察院院于2015年8月26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吴某甲乙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16日由黔西县纪委移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吴某甲乙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罪行并有立功行为。

22、黔县检反贪立(2015)10、11号立案决定书、检举材料:证实吴某甲乙在侦查过程中,检举揭发了他人犯罪事实,有立功行为。

23、文峰街道办事处兴黔社区情况说明:证实文峰街道办事处兴黔社区证实宋某某、龚某某、吴某甲乙外出务工。

2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甲乙的身份情况。

25、(2015)黔县刑初字第318号起诉书:证实对李某某另案处理。

被告人吴某甲乙的辩护人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核实的证据有:

1、XX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XX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证实是否为违章建筑应当以下达的停建通知为准,涉案拆迁补偿的房子不应当都认定为违法建筑。

2、XX县兴黔大道工程建设专题会议纪要:证实在拆迁工作中涉及的违章建筑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人口多或子女结婚安置房有文件规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乙利用其担任黔西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局长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68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但指控被告人吴某甲乙伙同李某某收受黄某某贿金25000元的事实,因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证据间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不予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甲乙和李某某地位、作用相当,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甲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乙有索贿情节,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吴某甲乙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甲乙无索贿情节且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吴某甲乙的供述、证人李某某、谭某某、蒋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吴某甲乙以提供帮助为由向他人索取贿赂的事实,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甲乙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甲乙系在侦查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掌握的犯罪线索所针对的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自首,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经查与法律、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甲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吴某甲乙受贿所得赃款422000元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光文

审 判 员  樊瑜兰

人民陪审员  陈万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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