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远航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1:05
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远航,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6月4日因盗窃被遵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4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6)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远航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远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殷远航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南岭公园东侧凉亭处,以殴打和语言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王某手提包一个,包内有被害人身份证一张、金色乐视牌X500型直板手机一部、黑色摩托车遥控器一个等物。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994元。破案后,被抢手机、身份证及摩托车遥控器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 2016年5月7日,被告人殷远航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共计2 4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远航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殷远航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手机发票,涉案财产价格认定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提取笔录,辨认笔录与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殷远航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远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殴打和语言威胁的方式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殷远航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殷远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结合被抢的部分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及被告人殷远航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对被告人殷远航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远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 2020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静

人民陪审员  古清琴

人民陪审员  申 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 霜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