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鹏盗窃罪一案补正裁定书

2016-08-30 21:02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黔2325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中。发现现其有笔误数字,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2016)黔2325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中第2页倒数第二行的“2017年12月17日”,现更正为“2016年12月17日”。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井辉

二O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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