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广发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01
罪犯梅广发,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四监区服刑。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4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梅广发犯强奸、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月15日,该犯因犯脱逃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结合原未执行完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贵州省田沟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梅广发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3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两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罚金刑。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梅广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数罪、在服刑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深,且未履行罚金刑,对其月在法定幅度内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梅广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兴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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