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01
罪犯雷彪,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四监区服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正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雷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贵州省田沟监狱执行。2014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彪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综合记功一次;另查明,该犯罚金刑已执行完毕。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雷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罚金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兴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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