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府假释裁定书

2016-08-30 21:00
罪犯陈兴府,贵州省沿河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医院监区服刑。系残疾犯。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铜中刑终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兴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7日交付贵州省田沟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7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兴府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家属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23945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罪犯原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兴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改表现,现其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兴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兴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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