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顾光呈,曾用名顾老伍,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住安顺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1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2012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 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镇宁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光呈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8日14时许,在镇宁自治县城关镇南北大街阳光购物中心街道,被告人顾光呈与黄某某(另案处理)起意盗窃。顾光呈趁被害人杨某丙不备将其外套口袋内的一部白色步步高Vivo X5手机盗走递给黄某某,黄某某即逃离现场。顾光呈被被害人当场抓住后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步步高Vivo X5手机价值人民币1956.7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光呈具有累犯、坦白情节。认定的证据有: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购物缴款凭证,证人杨某丙、杨某丙、顾某某证言,被害人杨某丙陈述,被告人顾光呈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建议以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光呈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光呈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量刑建议过重,不予采纳。被告人顾光呈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光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2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顾光呈退赔被害人杨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195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贵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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