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辩护人李廷楷,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1965 年10月11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015 年12 月16 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 年1月6 日被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周治国,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1965 年4月5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初中大化。2015 年12月16 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015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雅馨、代理检察员刘德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加入一个名为“自愿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西部大开发”“国家发展重点项目”为名,鼓吹“五级三晋制”“缴纳的69800元可以赚到l040万元”等,通过“走工作”等方式欺骗亲戚、朋友加入该组织。
该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最少需要申购1份份额,累计申购不超过21份,第1份份额为3800元,其余每份为3300元),并可以直接发展3名下线,从而层层复制发展,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以及购买份额作为返利的依据。
该组织按照“五级三晋制”(1-2份是实习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l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组成层级,以积累的份额和设置的要求作为晋升到下一个层级的条件。并通过“经理室”、“家庭”等形式对下线传销人员进行管理。
1、被告人张某某该组织中系郑某某(另案处理)的直接下线,并发展了李某某、张某斌作为自已的直接下线,通过这二人间接发展下线50余人。2015年4月,张某某晋升为“老总”级别,并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乾图426栋13楼设立“经理室”,“经理室”下设“教育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经晨总管”、“自律配合”等“六大窗口”,张某某通过对”六大窗口”的任命对伞下人员进行管理,其本人还会不定期到伞下人员中“走家庭”,通过聊天的方式给伞下人员激励造梦和掌握伞下情况。
2、2013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作为詹某某(另案处理)的直接下线加入该组织,发展了丁某某、兰某作为自已的直接下线,通过这二人间接发展下线30余人。2014年12月,何某某晋升为“老总”级别,设立“经理室”,通过对“经理室”下设“五大职能窗口”(“教育窗口”、“自律窗口”、“能力窗口”、“经晨窗口”、“申购窗口”)的任命对伞下人员进行管理,其伞下人员主要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社区发展。何某某在该组织中担任“教育窗口”职务,负责培训业务员如何邀约新人,同时还负责考核“五班讲师”,作为老总组织“老总会”,给“教育总管”和“自律总管”传达上级指示精神。
3、2013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张某某的直接下线加入该组织,发展了钟某某、徐某作为自已的直接下线,通过这二人间接发展下线40余人。2015年9月,李某某在该组织中份额累计达到600份以上,达到“老总”级别。同时,李某某在该组织中还担任过“教育总管”和“自律总管”职务,负责统筹张某某伞下人员“家庭”事务和自律情况,协助张某某对其伞下人员进行管理。
4、2013年11月,被告人彭某某作为钟某某的直接下线加入该组织,发展了钟某刚和夏某某作为自已的直接下线,通过这二人间接发展下线30余人,后来彭某某在该组织中份额累计达到600份以上,达到“老总”级别。同时,彭某某在该组织中还先后担任过“经晨总管”和“教育总管”职务,负责组织张某某伞下人员开设“老经”、“老晨”培训课并将上级的指示精神传达给下面的业务员,协助张某某对伞下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给张某某汇报伞下人员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连锁经营资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和社会正常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何某某、李某某、彭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彭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 浩
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
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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