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 ……,捕前住……。2015年8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2日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捕前住……。2015年8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2日取保候审。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婧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经湛某(另案处理)介绍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加入名为“自愿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2014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经陈某某介绍加入上述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打着西部大开发、国家发展重点项目为名,“国家支持的项目”为名,鼓吹“五级三晋制”、“贵阳的发展前景”、“缴纳69800元如何赚到1040万元”等,通过 “走工作”的方式欺骗亲戚、朋友加入该组织。
该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最少需要申购1份份额,累计申购不超过21份),并可以直接发展至多3名下线,从而层层复制发展,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以及购买份额作为返利的依据。传销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后,所缴纳的份额除部分少量以“工资”的形式返还给认缴人外,其余按照一定的比例和分配模式,由直接“上线”、“老总”、“业务经理”、“业务主任”予以瓜分。
该组织按照“五级三晋制”(1-2份是实习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600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组成层级,以积累的份额和设置的要求作为晋升到下一个层级的条件,并通过“经理室”等形式对下线传销人员进行管理。
1、被告人陈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谢某某、广某某等人作为其下线,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30余人,累计份额740余份,份额达到老总级别。陈某某在该行业中担任“教育总管”职务,主要负责组织召开“经理会”、“家庭会”,并在会上将上级老总的指示按照“层层管理、层层复制”的形式传达给伞下人员,并督促经理室的各“窗口”按各自职责完成分工,达到对伞下人员管理的目的。同时,陈某某还会不定期打电话的方式给直接 “老总”曾某汇报经理室情况。
2、被告人谢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郭某某、杨某、陈某等人作为其下线,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30余人,累积份额超过600份,份额达到老总级别。其担任过自律配合,督促行业人员按“生活管理二十条”的规定做好自律。将自已的亲戚朋友欺骗至贵阳并发展成为其直接或间接下线,为发展下线,谢某某还要组织伞下人员针对发展对象开 “会前会”,通过 “会前会”研究发展对象的方法,并对新人进行“开心门”。同时,其还定期参加“经理会”、“家庭会”,完成该传销组织的“上传下达”工作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和社会正常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谢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黄 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甜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