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昌思犯滥用职权、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0:58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昌思,贵州省三穗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夏生荣。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昌思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丁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昌思及其辩护夏生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2007年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国家财政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中央财政、省财政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方式下达,第二年要对预拨付的资金进行清算。国家商务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按文件要求,每年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拨付到合法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后,第二年屠宰厂要将本厂处理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资料报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商务和粮食局或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确定后将该数据资料上报到市商务和粮食局屠宰办(2010年机构改革后屠宰办并入市场运行秩序科),市商务和粮食局屠宰办(以下简称屠宰办)将六盘水市各县区无害化处理资料汇总后,制成全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由局领导审核盖章后上报省商务厅进行清算,至此,中央财政、省财政下拨的资金被清算核销,屠宰企业获得资金的过程才最终完成。

被告人万昌思在担任六盘水市商务局、商务和粮食局副局长期间,分管屠宰办、市场运行秩序科等业务科室,屠宰办汇总上报的无害化处理统计表,需万昌思审核后盖章才能上报省商务厅。2008年中央无害化处理资金下拨后,2009年贵州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生猪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审核清算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市(州、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报的上一年度病害猪数量、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和申领财政补贴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各市(州、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的核查,一经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病害猪货主虚报数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文件要求各市(州、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各县(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申报的2008年度屠宰环节病害猪数量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申领财政补贴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对虚报数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万昌思看到该清算文件后,不仅没有按要求组织本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报的上一年度病害猪数量、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和申领财政补贴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反而安排屠宰办负责人李某某(另案处理)按照指标文件分配的各县区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来反推虚报各县区病害猪数量,最后按虚报的各县区病害猪数量制作成《六盘水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上报省商务厅,作为清算上一年度六盘水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依据,万昌思要求使省里面已经拨下来的资金不用再退回去。李某某在统计过程中发现,因为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来源要求是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配套,但因为六盘水市和下面各县区财政没有配套该项资金,所以六盘水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如果按照分配到的各县区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数据来反推各县区病害猪数量,中央和省财政拨下来的无害化补贴资金就会有剩余,李某某便向万昌思汇报该情况,万昌思又安排李某某了解各级财政具体承担比例和算法,对病害猪处理数量调整,让省财政拨下来的资金不用再退还。李某某根据万昌思指示,在倒推出的六盘水市各县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基础上虚增了病害猪数量,将分摊到市、县财政的补贴资金全算到中央、省财政上,使得中央、省财政应承担的资金数量比预先拨付的数量多,这样便不用将省财政拨付的资金退还。李某某将该计算方法告知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按自己计算的方法重新计算制作统计表加盖公章后,再行上报。自2009年,李某某按万昌思安排要求各县区屠宰厂每年清算均按这种方式去虚报处理的病害猪数量,万思昌及屠宰办工作人员并未实际履职去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资质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万昌思本人还在2009年度屠宰办报往省商务厅的无害化处理资金清算统计表上签字认可。因万昌思的渎职行为,致使中央、省财政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大量被套取。其中,钟山区市中心机械化屠宰厂虚报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数量,套取中央、省财政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754.326万元;六枝特区食品产销公司屠宰厂虚报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数量,套取中央、省财政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673.27万元;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不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资质,虚报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数量,套取中央、省财政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155.83万元;六盘水鸿祥贸易公司屠宰场(红果屠宰场)、盘县食品公司(城关屠宰场)、响水镇定点屠宰场等屠宰企业不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资质,虚报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数量,非法套取中央、省财政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784.78万元。共计造成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损失2368.206万元。

此外,万昌思在担任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共计10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万昌思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任职文件、项目合同、资金拨付依据等证据。认为万昌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万昌思辩称:滥用职权罪中对于2009年以后的指控数额不应承担责任;对受贿罪指控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应扣除参评费及郑某某送给其父母的金额,共计人民币7200元;对08年的犯罪数额负主要责任,对09年以后的数额负次要责任”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昌思自2004年12月任六盘水市商务局、商务和粮食局副局长一职至案发,主要负责病死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和屠宰工作,加强日常监管。

一、滥用职权

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2007年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中央财政、省财政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方式下达,第二年要对预拨付的资金进行清算。每年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拨付到合法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后,第二年屠宰厂要将本厂处理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资料报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确定后将该数据资料上报到市商务和粮食局屠宰办(2010年机构改革后屠宰办并入市场运行秩序科),市商务和粮食局屠宰办(以下简称屠宰办)将六盘水市各县区无害化处理资料汇总后,制成全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由局领导审核盖章后上报省商务厅进行清算,至此,中央财政、省财政下拨的资金被清算核销,屠宰企业获得资金的过程才最终完成。被告人万昌思在担任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副局长期间,分管屠宰办、市场运行秩序科等业务科室,屠宰办汇总上报的无害化处理统计表,需万昌思审核后盖章才能上报省商务厅。

2008年中央无害化处理资金下拨后,2009年贵州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生猪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审核清算工作的通知》,万昌思看到该清算文件后,安排屠宰办负责人李某某(另案处理)按照文件分配的各县区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来反推虚报各县区病害猪数量,最后按虚报的各县区病害猪数量制作成《六盘水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上报省商务厅,作为清算上一年度六盘水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依据,万昌思要求使省里面已经拨下来的资金不用再退回去。李某某根据万昌思指示,在倒推出的六盘水市各县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基础上虚增了病害猪数量,将分摊到市、县财政的补贴资金全算到中央、省财政上,使得中央、省财政应承担的资金数量比预先拨付的数量多,这样便不用将省财政拨付的资金退还。自2009年,李某某按万昌思安排要求各县区屠宰厂每年清算均按这种方式去虚报处理的病害猪数量,万思昌及屠宰办工作人员并未实际履职去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资质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

因万昌思的渎职行为,致使中央、省财政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大量被套取。其中,钟山区市中心机械化屠宰厂虚报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数量,套取中央、省财政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754.326万元;六枝特区食品产销公司屠宰厂虚报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数量,套取中央、省财政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673.27万元;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不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资质,虚报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数量,套取中央、省财政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155.83万元;六盘水鸿祥贸易公司屠宰场(红果屠宰场)、盘县食品公司(城关屠宰场)、响水镇定点屠宰场等屠宰企业不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资质,虚报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数量,非法套取中央、省财政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784.78万元。共计造成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损失2368.2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

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万昌思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商务部、财政部2008年9号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这份国家关于无害化处理的文件,我知道,也学习过。不但组织负责屠宰业务的部门学习过,还将文件印发给他们的。从2009年开始,每年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都要下达文件要求对上一年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进行清算,每年的文件我们都收到,我都看到过的。李某某制作的无害化处理统计表,按规定应该要经过我审核才能往外上报送。2009年清算文件下来后,我就向局长汇报过,当时我的意见就是上面拨下来的补贴资金是对屠宰企业的扶持,屠宰企业光是屠宰收入运转比较困难,既然上面拨的补贴资金已经拨下来了,就不准备再拿回去了,否则第二年不好多争取资金,同时市政府也要求多向上面争取资金和项目。我说这个话的意思就是按照拨到各县区的无害化补贴资金来反算无害化处理的数量,上报省商务厅但没有给局长讲的那么明,我认为他应该清楚我的意思。然后我就安排李某某,叫他按照我们分配到各县区的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数量来凑各县区病害猪的数量,使省里面已经拨下来的资金不要再拿回去。后来每年的清算都是企业报上来的数据,县区经信局盖有章,我不再专门向李某某交待,他也不用再向屠宰企业交待,都知道如何按照拨下来的资金去反算病害猪的数量了。因为每年统计表上的病害猪数量就是编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个假的数据,所以也就不存在安排核实的事情了。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我去屠宰办的时候,万昌思局长就告诉我的,叫我用上面拨下来的无害化处理资金来倒推无害化处理的数据,就是用上面拨的六盘水市无害化处理总金额,除以无害化处理的额价格,就得到六盘水市无害化处理的数据。所以2009年清算2008年的无害化处理数据就是这么倒推得来的。我按万局长安排倒推后发现这样算不对,因为中央的无害化处理资金是中央承担60%,省里面承担40%,省里面的40%,省、市、县又是按4:3:3比例来承担,但是市里面县里面资金困难,无法配套这块资金,如果只是简单的倒推计算下来,中央、省里面拨下来的钱就要退回去。我又向万局长汇报这个事,万局长就安排我加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把应该由市县承担的资金摊到中央和省里面,这样才能完全的把中央、省里面拨下来的资金清算核销完,不用退回去。以后的每一年我都是这样计算的,计算出来的统计表要交万昌思局长审核签字,盖章后我再上传到省商务厅。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年底,六枝特区食品产销公司得到52万元无害化预拨付资金,经贸局没有要求我单位补交相关资料。2009年的12月份市里面下文拨付2009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105万元,因为食品公司没有处理过病害猪,所以没有处理病害猪方面的资料,于是大家商议,并作了对照文件预拨付的105万元的资金数额,按照病害猪补贴费用每头才580元的标准,做虚假病害猪处理头数的材料的工作安排,当时编造了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的《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和《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申领表》。2010、2011、2012、2013年也是一样的情况。

4、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们接到各年的无害化预拨付资金后,将资金用于各项支出,没有用于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或补贴给货主,等到接到特区经信局的清算通知后,从经信局领取清算无害化补贴资金的格式表格,在清算统计表格上填写病害猪头数,填写好后报给经信局。各年的清算统计表上的病害猪数量是不真实,是虚构的,每年的清算统计表格上的病害猪数量是按照各年当年下达额预拨付资金的数量,按照每年补贴给每头病害猪货主及处理病害猪费用倒推出来的病害猪头数,所以不是真实的,都是为了清算预拨付资金而虚构的。

5、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市中心机械屠宰场的负责人,2008年下半年,六盘水市商务粮食局通知我们,省里面对我们定点屠宰企业有一笔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总共是80余万元的补贴资金。之后,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进行预拨付的文件就下来了,我就安排我们厂的办公室主任张金玉按文件要求向钟山区经贸局等相关单位报资料,由于按文件要求,我们实际处理的病害猪每年有200头左右,所以我们在做资料的时候,就做了假资料。我们屠宰厂2008年至2014年一共得到800多万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我们屠宰厂无害化处理清算资料上报数据是用财政拨付金额来倒推算出来的,实际上我们厂没得处理这么多头病害猪,所以报了个假数据。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从2009年到2014年,每年都要得到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每年我们大概有75%是用于无害化处理的。我们这75%用于无害化处理的资金,是有相关支付凭证的,也有领款的货主,检疫人员签字的。上面拨给我们的无害化处理资金是在盘县财政账上的,财政局每三个月依据我们上报的无害化处理资料,再给我们拨钱的。我们的无害化处理资金有75%是真实用出去的,报表上签字都是真实的,剩下有25%是虚报的,虚报部分,就不用找货主签字了,因为我们有自己买猪来杀的情况,我们屠宰厂就作为货主签字,而检疫人员也搞不清楚我们哪些是真实的,哪些是虚报的,他们也就在报表上签字,报表弄出来后我们是真数据和假数据一起上报的,没有经过县区。

7、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的屠宰场从2010年开始得到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总共得到了大概115万元,公司有一本记录处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台账,台账里面有部分虚假和错报,因为我们会将死猪按照病害猪登在台账上,还有部分病害猪处理的数据是虚报夸大的,所以台账有虚假。我获得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都没经过正规的程序,没有检疫站的检疫人员来监督过我们是否有病害猪,没有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来监督过我们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情况,往上报的病害猪数我都是按照有多少钱我就虚报多少数。

8、财政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实,国家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处理予以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9、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证实,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数量及信息统计工作,并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10、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证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生猪屠宰活动监管,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具备生猪定点屠宰证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具备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11、六盘水市、各区县2008年至2011年度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申报资料证实,2008、2009、2010、2011年度六盘水市及各区县屠宰场统计汇总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及中央、省两级财政补贴情况。

12、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拨付依据证实,2008年至2013年,六枝特区食品产销公司共获得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673.27万元;2010年至2013年度,水城县鸿源屠宰厂共获得国家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155.83万元;2008年至2013年,市中心区机械化屠宰厂共获得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835.57万元;2009年至2014年度,盘县食品公司、鸿祥贸易公司、响水镇生猪定点屠宰厂、松河乡生猪定点屠宰加工点四个屠宰场累计获得补贴资金拨款共计784.78万元。

13、企业证照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市中心机械化屠宰厂两证齐全,属于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于2015年10月15日被水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1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该屠宰场所持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均为无效证件,为无证兴办动物屠宰场(无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六枝食品产销公司是经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屠宰企业,双证齐全;盘县食品公司(城关定点屠宰场)、鸿祥贸易公司(红果鸿祥屠宰场)、响水屠宰场有生猪定点屠宰证,但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要求,没有动物防疫条件合同证(无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盘县松河乡定点屠宰场双证齐全(2014年6月成立)。说明部分屠宰企业双证不全,不符合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所获取国家财政拨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没有法律依据。

二、受贿罪

被告人万昌思在担任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9次收受他人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9年至2014年,为感谢万昌思在六枝食品产销公司屠宰厂争取升级改造项目及争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方面提供的帮助,该公司经理郑某某、蔡某某先后分7次送给万昌思人民币现金共计3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

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万昌思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六枝食品公司经理郑某某、副经理蔡某某一共送给我人民币33200元。第一次2009年初春节的前一天,郑某某和蔡某某从六枝到水城来给我拜年,快到水城时先给我打电话,问清我在家,来到水城市农发行门口打电话请我下来,在我家楼下小区门口蔡某某递给我一个信封,我回家后我看了一下信封里面是人民币10000元。第二次是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也是在我家楼下农发行小区门口,郑某某和蔡某某来给我拜年,蔡某某递给我两瓶酒和一个信封,信封里面是人民币5000元。第三次是2011年春节期间,郑某某一个人开车到我老家那里玩了两天,后来我回水城后,我父亲打电话给我说,郑某某在我老家期间给了我父亲2000元钱,之前我并不知道。第四次是2011年底即2012年初春节前一段时间的一天,我和李某某带郑某某和蔡某某去省商务厅帮他们协调关系,请商务厅人员吃饭,在餐厅一个无人处,郑某某递给我一个信封,说感谢我带他们协调关系,另外将就给我拜年,回到宾馆后我看了一下,郑某某送给我的是人民币5000元。第五次是2013年初春节前的一天,郑某某和蔡某某到我的办公室,蔡某某递给我一个信封说给我拜年,他们走后我数了一下,蔡某某送给我的是人民币5000元。第六次是2013年6、7月份,我陪同省商务厅去六枝验收六枝食品公司升级改造项目,吃饭后,在餐馆里面蔡某某递给我一个信封,说是评审费,我印象是验收人员都有,不是单独给我的。我看了一下,信封里面是百元票面人民币1200元。第七次是2014年初春节前,蔡某某和郑某某的弟郑勇开车到德坞四季花城小区门口,说给我拜年,蔡某某给我的是人民币5000元。郑某某、蔡某某送我这33200元,第一是为他们争取资金,特别是无害化资金补贴方面;第二是为他们争取升级改造项目、指导他们如何做资料,对六枝无证的屠宰场积极协调六枝特区政府关闭,他们的业务量就增加了;平时协调执法队执法,私屠滥宰减少,他们食品公司能行中获益。

2、证人郑某某、蔡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前,郑某某和蔡某某到水城去给万昌思拜年。郑某某事先给万昌思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他在家的,二人就赶到了万昌思家门口。由蔡某某将实现准备好的用信封装好的10000元钱和烟酒递给万昌思,郑某某还对万昌思说,希望他在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上多多帮忙。2010年春节前,郑某某和蔡某某到水城去给万昌思拜年,到了水城后,蔡某某打电话联系万昌思,得知万昌思在家后,郑某某和蔡某某就赶到他家小区门口,由蔡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用信封装着的5000元钱递给万昌思。2011年春节前,郑某某和蔡某某打算到水城去给万昌思拜年,事先打电话给万昌思问他在哪,万昌思说他在他老家黔东南三穗过年。在初三、四的时候,郑某某一个人开车到他老家去给万昌思拜年,期间,郑某某送了2000左右给万昌思的父亲。2012年春节前,郑某某和李某某,万昌思、蔡某某,钟山屠宰场的人、盘县屠宰场的人一起到贵阳去和省商务厅的领导吃饭,在吃饭的地方郑某某安排蔡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5000元钱送给万昌思。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郑某某和蔡某某、驾驶员郑勇一起到水城去给万昌思拜年,蔡某某打电话给万昌思问他在哪,万昌思说他在办公室,在万昌思的办公室,由蔡某某事先准备好用信封装着的5000元钱送给万昌思。2013年6月份,屠宰场生产车间提升改造完成,需要省、市、特区三级验收,在验收合格后给来验收的所有人员都封了一个1200元钱的评审费,由蔡某某交给省里的一个处长分发,当时万昌思也参加评审验收。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由于郑某某的身体不好,郑某某安排蔡某某和郑勇到水城去给万昌思拜年,由蔡某某送给万昌思5000元钱。

3、生猪无害化资金拨款申请、用款计划、记账凭证证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由六枝经信局转账给六枝特区食品产销公司。

(二)2009年至2013年,为感谢万昌思在钟山区市中心机械化屠宰厂争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方面提供帮助,该屠宰厂负责人罗某某先后分4次送给万昌思人民币共计3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

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万昌思的供述及辩解证实,钟山区机械化屠宰场负责人罗某某一共送给我人民币39000元。第一次是2009年初春节前一天,罗某某来到我办公室递给我一个信封说给我拜年,我收下了,信封里面是人民币3000元。第二次是2010年初春节前的一天,罗某某来到我的办公室递给我一个信封说给我拜年,我收下了,信封内是人民币3000元。第三次是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罗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开着我的本田车到大世界门口附近等他,罗某某上了我的车后拿出一个档案袋推给我,说感谢我对他们平时工作的关照和支持,他这次给我的钱是人民币30000元。第四次是2013年初春节前的一天,罗某某来我办公室递给我一个信封说给我拜年,我收下了,信封里面是人民币3000元。因为在无害化处理资金申报和分配上没有为难他们,他们屠宰场得的资金较多,另外我们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对他们屠宰场有利,此外还积极为他们争取项目,所以他要感谢我,也为了继续关照他们。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分四次总共送给六盘水市商务粮食局副局长万昌思39000元。第一次是2009年年初春节前,因为万昌思有分管我们屠宰厂的职责,是我们主管部门,我就想过年给他拜个年搞好关系,希望以后他不会为难我们屠宰厂,我就到万昌思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万昌思一个装有3000元现金的信封。第二次是在2010年年初春节前,我到万昌思办公室给他拜年,并送给万昌思一个装有3000元现金的信封。第三次是在2012年年初春节前,我打电话给万昌思,之后万昌思和我约在大世界百货购物广场旁边往凤凰山方向沿河街岔路口见面,我上了万昌思的车并坐在副驾驶上,给万昌思说春节要到了来给他拜个年,并拿给万昌思一个装有30000元现金的档案袋。第四次是在2013年年初春节前,我到万昌思办公室给他拜年,并拿给万昌思一个装有3000元现金的信封。

3、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拨款情况证实,无害化资金由钟山区财政局拨付给六盘水市中心区机械化屠宰厂。

(三)2011至2012年,为感谢万昌思在盘县鸿祥屠宰厂升级改造项目验收方面提供的帮助,该屠宰厂负责人敖某某分2次送给万昌思人民币共计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

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万昌思的供述及辩解证实,盘县鸿祥屠宰场负责人敖某某一共送给我8000元钱,第一次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敖某某住在市人民广场海岸酒店,在海岸酒店对面广场边,敖某某递给我一个信封,说拿点钱给我自己买点什么,回去后我数了一下,信封里是人民币5000元,第二次是2012年10月左右,我陪同省商务厅人员到盘县验收敖某某他们屠宰场车间的升级改造项目,国家有资金扶持,吃完饭后,在餐馆门口的停车场,敖某某给我一个信封,说是评审费。我收下后数了一下是3000元。

2、证人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中秋节,因为万昌思在我们申请生猪屠宰费调整的过程中万昌思作为分管屠宰工作的领导积极帮助我们协调物价、发改单位等,后又通过省商务粮食厅向省物价局申报,后来生猪屠宰加工费由原来的22元每头提高到33元每头,我为了感谢他的帮助,专程到水城想送点钱给万昌思,在海岸酒店门口,我把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递给万昌思后我就走了。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万昌思带队来鸿祥公司进行屠宰场升级改造技改验收,中午验收结束之后我就请他们在小商汇附近吃饭,吃完饭后我将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3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万昌思的上衣口袋里。

3、病猪无害化处理资金拨付款凭证证实,盘县鸿祥屠宰厂2011年、2012年收到病猪无害化处理资金。

4、贵州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通知、申报表证实,盘县鸿祥贸易公司获得升级改造项目。

(四)张某某接替敖某某担任盘县鸿祥屠宰厂负责人后,为了感谢万昌思在该厂争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同时也为了请万昌思在今后继续给予关照,于2013年底的一天在盘县送给万昌思人民币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

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万昌思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张某某是敖某某退出后任盘县鸿祥屠宰场负责人的,2013年底一天,我和李某某到盘县检查工作,住在黔景酒店,晚上我刚洗好澡,张某某找到我房间来,递给我一个信封,说来看我一下,说给我拜个早年。他走后我数了一下,他送给我的一共是人民币5000元。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开始,鸿祥屠宰场由我自负营亏承包了一年,在2013年的年底,万昌思和屠宰办负责人李某某到我们厂里检查工作,检查结束以后,晚上我到了万昌思住宿的地方敲万昌思的房门,万昌思给我开的门,我看到他身上围着一个浴巾,像是刚洗澡的样子,我就把事先准备好的5000元红包递给他,随后我就离开了。

3、资金拨付款凭证证实,盘县鸿祥屠宰厂2013年收到病猪无害化处理资金。

(五)为感谢万昌思在水城县鸿源屠宰厂争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方面提供的帮助,2012年春节期间,该厂负责人徐某某在万昌思单位停车场送给万昌思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

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万昌思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2年初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水城县鸿源屠宰场老板徐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下班了,说有事给我汇报,到了下班时间,我在单位后面停车场处准备要回家了,徐某某在那里等着我,他拿出一个红包说给我拜年,感谢我对他们厂的关心。我收下后数了一下,徐某某送给我的是人民币5000元。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经营的鸿源生猪屠宰厂从2010年开始得到国家的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到2011年底的时候,我想着给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表示下心意,所以在2012年初春节前,我带着准备好的红包来到市商务粮食局办公楼,到了之后我打电话给万昌思问他在哪里,他说他在停车场路口,和万昌思见面后,我将之前准备好的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递给他,他客气了下就将信封收下,

3、拨付资金依据证实,水城鸿源屠宰厂收到水城县经信局拨付的病猪无害化处理资金。

(六)为感谢万昌思在钟山区宏裕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成为财政补贴的生猪活体储备基地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董事长费某某于2013年春节期间,在万昌思家附近送给万昌思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

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万昌思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3年初春节前一天晚上,钟山区宏裕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费某某到我住的市农发行小区门口,费某某电话让我出来后,他递给我一个信封说给我拜年,信封里面是人民币3000元。

2、证人费某某的证言证实,宏裕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养猪业务,我们主管部门是农业局,另外还有一个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商务局每年给予一定补贴。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我预先用一个红包封了百元票面人民币3000元在里面,先打电话问万昌思知道他在家后,我就开着我的途锐越野车到川心小区对面,打电话请万昌思出来,万昌思走到我车边后,我拿出事先准备好装有3000元钱的红包送给万昌思,然后我就开着车走了。

3、营业执照、推荐报告、资格申报表证实,六盘水宏裕农牧发展公司获得活体贮备肉基地资格。

(七)为感谢万昌思在六盘水群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为财政补贴的生猪活体基地事项上提供的帮助,2013年春节期间,该公司董事长杨某某在万昌思家附近送给万昌思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

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万昌思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3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晚上,群发农业科技公司负责人杨某某在先电话问清我家在哪里后,开车到我住的农发行小区门口请我出来,然后杨某某从车的后备箱拿出两瓶茅台酒,说给我拜年表达个谢意,我回家后看到酒袋里面还有一个信封,信封里面有人民币3000元。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按照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在城市中心区要选择存栏量达到1000头的生猪生产企业作为生猪活体储备基地,每年对基地按每头生猪30元钱进行补贴。万昌思带队来我们企业考察,过了两三个月左右,市商务粮食局正式确定我们作为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并给我们挂牌。2013年近春节前的一天,我拿出3000元人民币装在一个信封里和两瓶飞天茅台酒放在一起去给万昌思拜年。然后我打电话给万昌思问他家在哪里,他告诉我他家住在市农业发展银行的家属楼,当天晚上七八点左右,我开一辆银灰色的奥迪车到他家楼下,我打电话给他请他下楼来把两瓶茅台酒递给他,茅台酒袋子里还装着我事先准备好的3000元,万昌思推辞一下就把酒收下了。

3、营业执照、推荐报告、资格申报表证实,六盘水群发农业科技公司获得活体贮备肉基地资格。

(八)为感谢万昌思在水城县精淀粉厂办理出口海关证及香菇种植基地评审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厂负责人樊某某于2013、2014年初分2次送给万昌思人民币共计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

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万昌思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樊某某是水城县精淀粉厂的负责人,2013年我们商务局去验收她们公司的一个香菇种植项目,验收通过后,她给我一个信封,说是项目评审费,当时参加的人每人有一份,我的信封里面是人民币1000元。2014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樊某某到我的办公室来,樊递给我一个信封说给我拜年,感谢我对她们厂的支持,信封里面有人民币3000元。

2、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初的一天,我到万昌思的办公室送了他3000元人民币,钱是用一个信封装着的。因为原来我们的产品出口韩国是从天津走的,后来2013年的时候六盘水要求以六盘水市产品的名义从贵州海关出口到韩国,这对于我们厂来说也有好处,就是节约企业的出口费用,但是从贵州海关出口的话我们还要补办一个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而六盘水负责出口产品备案登记的部门是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于是我就找到万昌思,请他帮忙联系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办理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大概过了个把月时间,市商务粮食局的对外贸易科就是把对外贸易茶农登记表发给我们厂了。2013年的时候,万昌思带市商务和粮食局以及市财政局的人员到我们厂进行香菇种植基地评审,确定我们厂作为香菇种植的基地,可以得到国家10万元的补助,为了感谢来评审的人员让我们的评审项目得以通过,我就给去评审的每人1000元的评审费,其中就包括送给了万昌思1000元现金。

3、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资金拨付凭证证实,泽农科技的产品出口韩国;香菇养殖获得国家补助。

(九)钟山区广大清洗服务公司在争取到财政补贴的家政培训项目后,2010年春节期间,该公司负责人胡某某在万昌思家附近送给其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

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万昌思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广大清洗公司的负责人胡某某是市家政协会会长,2010年初春节前的一天,胡某某打电话问我在哪里,说过来看下我,我说我在家,胡某某的公司在我家附近,他就走着过来,手里提着两瓶鸡枞油说给我拜年,我接过油后,他又递给我一个信封,然后他就转身走了,信封里面有人民币4800元。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我得知六盘水从当年起的5年中要对家庭服务行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由政府出资,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委托培训机构实施此项任务。后来万昌思去我们公司考察后,同意由我们公司来实施培训任务,市总工会参加对培训结果进行验收,万昌思主持。我们通过了验收,随后我们就得到了培训费的拨款。2010年临近春节的一天,我打电话给万昌思问他在哪里,他说他在家的。我提着一盒两瓶装的鸡枞油和一个用信封里包好的4800元,从我的办公室走到六盘水农业发展银行家属楼万昌思家楼下。我把鸡枞油和信封递给万昌思后就告辞离开了。

3、广大清洗家政培训相关资料证实,万昌思为广大清洗技术服务公司争取到家政培训资金18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其他

证据:

1、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万昌思自2004年12月任六盘水市商务局、商务和粮食局副局长(副县级)一职至案发,主要负责病死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和屠宰工作,加强日常监管。

2、进账单、扣留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万昌思家属、罗某某向市纪委上交涉案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

另有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对于被告人万昌思所提“滥用职权罪中对于2009年以后的指控数额不应承担责任”及其辩护人所提“对08年的犯罪数额负主要责任,对09年以后的数额负次要责任”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万昌思的供述、证人证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相关报表、补贴资金拨付资料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本市上报给省商务部门清算补贴资金的报表是在万昌思授意下制作,之后几年的报表也是按万昌思指示的方法进行制作,报表上机打分管领导万昌思的名字作为报表审核的依据,已经形成一种工作惯例,万昌思应对其在职期间本市发生的虚报数据套取国家补贴的资金承担刑事责任。故此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万昌思的辩护人所提“应扣除参评费及郑某某送给其父母的金额,共计人民币720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万昌思利用职务便利,在对相关企业进行评审过程中收受相关企业给予的好处费,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郑某某借2011年春节之机,远赴万昌思父亲居住地并送给万昌思父亲2000元,万昌思知道后予以默认,且至案发,万昌思未将该笔款项退还郑某某,其行为亦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上述款项共计7200元均应计入受贿金额,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昌思利用其担任六盘水市商务局、商务和粮食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使中央、省级财政预拨付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完全截留归辖区内屠宰企业使用,不执行中央及省市文件关于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对辖区内部分屠宰企业不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资质的情况不核实、不调查,并指使工作人员采用虚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的方式,填报虚假数据上报省商务部门进行补贴资金清算,致使各屠宰场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2368.206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其间,万昌思利用职务便利,19次收受他人所送贿赂款共计10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万昌思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万昌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缴全部受贿所得赃款,认罪悔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昌思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

二、被告人万昌思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05 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远进

审 判 员  韩德刚

代理审判员  张 丽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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